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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业文化事业建设费1月起由国税机关征收

[打印本页] [字号   ] [关闭] 中广网  2013-01-04
    

  广告业文化事业建设费1月起由国税机关征收

  从市国税局获悉,从1月起,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将不再征收营业税,而改征增值税,其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将由国税机关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而娱乐业文化事业建设费仍按原规定由地税机关征收营业税时一并征收。

  鉴于今年1月为广告业文化事业建设费第一个缴费申报期,考虑到首个申报期时间紧、业务需求变动大,为了保障纳税人权益,我省决定将1月份广告业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期限延长至1月30日。纳税人如有政策和申报上的疑问,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咨询或者拨打福建纳税服务热线12366进行咨询。

来源:中国广播网    责编:孙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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