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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首次明确要求追责

2015-12-05 07:38: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12月5日消息据中国乡村之声《三农中国》报道,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这是我国第一次发布针对环境损害的详细赔偿方案。我们注意到,方案规定,违法排污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对生态环境破坏进行赔偿。

  这次方案还明确了赔偿范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的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

  从方案的规定来看,这次国家对破坏生态的行为是动真格了。作为新中国第一位环境资源法学博士、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指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最大的亮点在于确立了环境的有价性,弥补了现在立法的不足。

  常纪文:这个文件确立了环境的有价性,弥补了现在立法的不足,包括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都没有对环境的有价值性进行一些规定,所以有一些缺憾,改革方案弥补了这一缺憾,包括如果造成了损失,首先可以考虑让它恢复原状。恢复不了原状,就考虑替代性的方案,就是赔偿损失。所以这个方案确定了环境的有价值性,并且规定这个索赔的方法,包括协商,包括起诉啊以及索赔,包括哪些因素体现了一定的可操作性。那么这将对震慑那些环境违法犯罪的一些人士有很大的作用。

  嗯,从常所长的话语中,我们也能感受到这份方案对未来生态保护将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那么,这个方案对咱们农民有啥影响呢?还真有,咱们要办加工厂,就要考虑污染排放,甚至农药瓶都不能随地乱扔了。再来听常所长怎么说。

  常纪文:这回发布了那么多条文,估计还得由最高级人民法院通过一个司法解释予以落实。这个条例和老百姓是密切相关的,对那些返乡创业的农民,创业的时候首先要考虑我的创业不能污染环境,包括水环境、土壤环境。如果污染了,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且赔偿数很巨大。这个时候就要考虑用清洁的、绿色的、低碳的循环的路径来发展我的产业。所以得规范农民工回乡创业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编辑: 洪越

解读: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首次明确要求追责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这是我国第一次发布针对环境损害的详细赔偿方案。我们注意到,方案规定,违法排污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对生态环境破坏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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