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

限高经营受限 公司经理忙还款

2018-08-02 09:59:00来源:央广网河南分网
  央广网河南分网8月2日消息 2013年4月16日,被告洛阳某工贸有限公司雇佣原告张某某装卸货物,装卸过程中,原告张某某左腿受伤,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判决确定被告洛阳某工贸有限公司对原告张某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在上次诉讼中,原告张某某未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2015年3月5日原告张某某住院做二次手术取内固定,至3月16日出院,共住院11天,花费医疗费10554.37元,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上显示陪护2人。
  立案后,洛阳市涧西区法院于2016年10月14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被告洛阳某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10094.77元。
  然而,被告洛阳某工贸有限公司并没有按照民事判决书所确定法律义务履行,原告张某某即向涧西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洛阳某工贸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支付令》和《关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自诉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告知书》,执行法官杨卫遍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等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多个账户,将要把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必将会给该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造成极大影响,同时,还耐心地做思想工作,告知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后果,促使当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法定义务。(通讯员 周建武)
编辑: 彭华

限高经营受限 公司经理忙还款

2013年4月16日,被告洛阳某工贸有限公司雇佣原告张某某装卸货物,装卸过程中,原告张某某左腿受伤,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判决确定被告洛阳某工贸有限公司对原告张某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