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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一批新规将施行 两高调整信用卡恶意透支犯罪数额标准

2018-11-30 16:42: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11月30日消息(记者刘飞)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随着消费和支付方式的发展,如今,使用信用卡已经越来越普遍。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对原有司法解释中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进行系统修改。

  根据此次的司法解释,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同时值得关注的是,其中,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上调。

  明天(12月1日)开始,相关内容就将施行。哪些情况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怎样算银行进行了“有效催收”?为何要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定罪量刑标准进行调整?

  此次《决定》明确了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综合判断原则,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明确了,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以及,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和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这六种情形应当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数额方面,此次《决定》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各档数额标准上调到了原数额标准的五倍。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表示,从司法实践情况看,原数额标准已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偏向保护发卡银行的利益,不利于促进信用卡市场的良性健康发展。上调后的数额标准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将有效改变目前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明显偏重的问题。

  认定发卡银行是否进行了“有效催收”,是判断是否构成恶意透支的要件之一。不过,发卡银行的催收会不会流于形式?对此,《决定》中明确,“有效催收”是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并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缐杰介绍,实践中,商业银行常见的催收方式包括电话、电子信息(含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信函、上门等,除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外,其实质都应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要求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旨在解决发卡银行短时间内连续催收的不当做法。

  这一次,《决定》还明确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从宽处理原则,强调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缐杰表示,此次的系统修改有利于更好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平等保护持卡人和发卡银行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更好发挥刑法预防惩治犯罪功能,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也是新时代的法律温度和司法理性的体现。

  缐杰说,近年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持续高位运行,案件数量大,案件量占全部八个金融诈骗犯罪的八成以上,而量刑明显偏重,案件办理的社会效果不够好,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明显偏重,重刑率逐年上升,也牵扯消耗大量司法资源。实践中,有的银行同时通过刑事和民事两个渠道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责任,有的银行向公安机关批量移送恶意透支案件,一定程度上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明天起,还有其他的一批新规也将正式施行,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全国范围来看,“扫黄打非”举报最高将可奖励60万元。

  一批地方性新规也将在12月1日开始实施:广东省治理校园欺凌相关方案规定,给人起侮辱绰号等属欺凌,严重欺凌者可被开除学籍;《福建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办法》明确,父母每月至少两次通过电话或视频与孩子联系,每半年至少看望一次;12月1日起,北京将全天禁止国三排放标准柴油载货汽车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

编辑: 李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