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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起诉购房者要求确认购房合同无效 法院:构成恶意诉讼

2018-10-31 17:29: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石家庄10月31日消息(记者周益帆)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近日,河北石家庄世纪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购房者赵某诉至法庭,表示自己的麒融国际项目截至今年8月都没有取得任何手续,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赵某签订的《内部认购协议》为无效合同。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日前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开发商向法院提出诉讼的行为属滥用诉权的行为,构成恶意诉讼,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据了解,目前开发商方面已提起上诉,购房者将如何应对?法院一审判决依据又有哪些?

  河北的赵女士说,因为家里老人年事已高,跟晚辈住得比较远,这几年家里人一直想买一个离得近一点的房子。“我们在中山西路发现了麒融国际的这套房子,当时他给我们看了沙盘后,我们问这里还有哪套房子?他就给我们推荐了一号楼的2013、2203和2603。”

  房屋已经是现房,旁边也有人入住,赵女士说,一家人回家商量了一下,便签订了《内部认购协议》,并反复到几套房子中查看情况。

  据赵女士回忆,她与家人在2016年3月下旬至4月1日期间,白天到现场看房四次。因为房子临街,担心夜间噪音大,所以在2016年4月2日晚上,他们又到房间实地感受,对噪音进行了对比。

  不过,打完房款后,现房却迟迟未能交付。

  “他给我的回答是,后边2号楼、3号楼马上就要交工,我们这些交钱的要等它们一起交工。我问为什么别人家让住我们不让住,他说别人家比我们交钱早,我们是2016年交的,人家在2011年、2012年就交钱了,所以人家先住,我们后住。”赵女士告诉记者。

  赵女士及其家人在近几年中通过多次交涉、报警等方式,督促开发商交房。

  令他们没想到的是,今年8月,开发商石家庄世纪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却将他们诉至法庭,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庭审中,原告方代理律师在回答审判员回答时说,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规范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该条款为: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原告方认为,自己与赵女士一家人签订合同时,房屋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因此希望法庭据此判定合同无效。

  就房屋销售证照方面的问题,赵女士对法庭作出解释:“问过他们现在有几个证,他口头回答说,有2-3个证,我们让现场出示一下证件,他没有出示。”

  赵女士表示,之所以在没有看到证件的情况下决定买房,是因为房子是现房,且好几家邻居都已入住。

  原告方则主张,该房屋认购协议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实际是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

  对此,审判员指出,原告方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基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是建立在原告方承认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础上的。

  赵女士的代理律师孙天宇接受中国之声采访时认为,原告方希望合同无效的最直接原因是房价翻了一倍。他解释说,如果是合同无效退房,开发商最多承担的就是两种责任,一种是返还购房款,另一种是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即在缔约时因为开发商的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要给购房者返还一部分经济利益。因为无效的原因是没有预售许可证,购房者自己也是知道的,所以购房者本身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这一部分利益一定小于房价上涨幅度。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对签订《内部认购协议》的事实无异议,该协议应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在未取得预售许可的情况下销售房屋并收取了被告巨额款项后,又在房价大幅上涨后的今天以自己未取得预售许可为由要求宣告合同无效,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其向法院提出诉讼的行为属滥用诉权的行为,构成恶意诉讼,驳回原告石家庄世纪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目前原告方已提起上诉。

编辑: 张潇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