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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

2018-10-20 18:37: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10月20日消息(记者李思默)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从今天(20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开始为期两周的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新修订的个税法,今后计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扣除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可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

  在今年10月1日已率先享受到“起征点上调”减税红利基础上,人们关心明年起用于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的支出能多大程度获得减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和标准。

  例如在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万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据悉,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由子女的父母等法定监护人扣除。父母双方可分别按每孩每月500元扣除,也可由一方按每孩每月1000元扣除。

  西南财经大学经济与管理研究院院长甘犁认为,按照征求意见稿,教育方面的专项附加扣除力度很大。

  甘犁观察,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此类扣除金额占社会平均工资的比例在5%—15%之间。而以2016年我国居民扣除社保后人均税前工资收入62412元测算,根据征求意见稿,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的标准扣除,相当于人均工资水平的19.2%,明显处于较高水平。

  除子女教育外,住房费用方面的扣除也备受关注。在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

  买房的人享受到了扣除,租房者也不例外。征求意见稿规定,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可按以下标准定额扣除:承租的住房位于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年1.44万元(每月1200元);除上述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年1.2万元(每月10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小于100万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年9600元(每月800元)。

  专家认为,这样的扣除标准较大程度覆盖了全国平均租金支出水平,同时兼顾了各地租金水平的差异性。住房租金扣除标准总体上略高于房贷利息扣除标准,体现了对租房群体的照顾。

  随着当前社会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如何赡养老人成为社会焦点,在专项附加扣除中引入赡养老人支出也引发关注。征求意见稿规定,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的,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其中,独生子女按每人每月2000元标准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刘怡认为,将被赡养老人规定为60岁(含)以上老年人,与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规定以及当前退休年龄一致,社会易于接受。此外,用税收扣除的方式,把子女和老人更多连接在一起,通过享受税收扣除,间接让子女对老人的义务能够有途径表达,更加强调了责任感。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并非一成不变,将随着教育、住房、医疗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据悉,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将依法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税学院教授许建国指出,总体看,此次公布的办法较好地兼顾了公平和效率,减负力度超出预期,税收征管也力求简便易行,尽量避免让纳税人提供各种证明。“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角度看来,就是极大地简化这六项扣除的程序和方法,给我们的纳税人提供最大的便利。”

  鉴于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涉及面广、实施情况复杂,国家正在加快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防范虚假骗税逃税行为,确保征管风险可控。

编辑: 昌朋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