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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劝烟猝死案”终审改判 法官详解为何劝阻者无责

2018-01-24 17:08: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郑州1月24日消息(记者孙莹 胡晓辉 河南台记者杨杨)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治理力度,如果遇到有人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你会上前劝阻吗?你会顾虑被劝阻者不高兴,甚至与你发生争执吗?日前,郑州中院的一份二审判决一夜间在网络上、微信圈刷屏,最高人民法院的微信公众号也推送了判决结果——电梯劝烟猝死案二审改判:劝阻医生无责。

  昨天(1月23日)上午,备受关注的电梯内劝阻吸烟被劝者猝死案,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法院终审判决劝阻吸烟者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去年5月2日上午,家住郑州的杨医生在小区电梯里遇到了正在吸烟的段大爷。杨医生劝老人不要在电梯内吸烟,“电梯空间比较小,老人意思就是我管多了。”

  物业提供的监控录像显示,老人一直跟着杨医生争论,最后两人到院子里还在争论,肢体没有接触,但老人情绪激动,物业人员来劝阻后,杨医生离开去取快递。杨医生说:“取快递回来后,有人拨打120,说有人心脏病犯了,我看老人情况不太好,赶紧给他做心肺复苏。”

  不幸的是,老人心脏病发作离世。事后,家属将杨医生告上法庭,要求40多万元的赔偿。去年9月,郑州市金水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杨医生的行为虽然与老人的死亡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是老人确实是在与杨医生发生言语争执之后猝死的,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双方均无过错,依据公平原则由双方分担损失,判决杨医生补偿段大爷家属15000元。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分析,公平责任的前提条件是要符合责任构成,而这个案件中,被告制止吸烟的行为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也不会造成段某某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也就不应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公平责任”。

  段大爷家属不服,提起上诉,郑州中院做出二审判决,认定杨医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审判长杨相峰介绍,杨某劝阻段某某吸烟行为属于正当劝阻行为,在劝阻段某某吸烟的过程中,杨某保持理性,平和劝阻,双方之间也没有发生肢体冲突和拉扯行为;段某某自身患有心脏疾病,杨某劝阻段某某吸烟行为与段某某死亡,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杨某劝阻段某某吸烟是履行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不存在加害段某某的故意。

  判决认为,杨医生对段大爷在电梯内吸烟予以劝阻合法正当,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一审判决判令杨医生分担损失,虽然杨医生并没有上诉,但让正当行使劝阻吸烟权利的公民承担补偿责任,将会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既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也与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于引导公众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因此,二审法院依法直接改判。

  郑州中院新闻发言人郭晓堃表示,本案这一课要告诉大家的是,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是每个公民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对于这种合法正当行为,人民法院是要依法予以支持和保护,司法审判要做社会正能量的守护者。

  据央视《东方时空》报道,杨医生在二审宣判后,向段大爷家属捐赠了一万元,并表示今后还会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行为进行劝阻。

  郑州中院的改判引起了广泛热议,有市民表示,可能吸烟的人自己没有感觉,但是确实会给他人造成一定的困扰,尤其像在电梯这样的安全设施内,非常有可能对人身安全造成一定影响,所以支持劝阻吸烟的做法。也有市民说:“现在很多时候人们发现不合理的现象或者不自觉的人时,真的需要有人站出来制止他们,要不然这种现象会越来越多,我挺支持这个判决结果的,比较合理。”

编辑: 高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