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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

2019-01-18 07:00: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1月18日消息(记者车丽 冯悦)据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明确,选择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11个城市,从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对应的通用名药品中遴选试点品种,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国家医疗保障局昨天(17日)对《方案》做了进一步解读。2019-01-18 新闻和报纸摘要全文>>>

  试点的总体思路是“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也就是国家拟定基本政策、范围和要求,组织试点地区形成联盟,以联盟地区公立医疗机构为集中采购主体,探索跨区域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国家医疗保障局副局长陈金甫表示,此次招采有四个方面与以往截然不同。

  陈金甫:第一,严格要求带量采购,以量换价,给企业市场的承诺,企业根据这种市场进行成本的测算和运营的测算。第二,严格要求招采合一,保证使用。第三,确保质量,保障供应,因为4+7地区的药品使用量占了全国大概30%左右,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用药的可及性和质量保障,所以必须要确保质量并有产量保证。第四,必须保证回款,降低效益成本。医疗机构作为结算货款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医保基金拿出30%作为预付款缓解医疗机构在还款上的压力。

  国家试点中选药品结果已于2018年12月17日正式公布。在遴选的31种药品中,25个集中采购成功,成功率为81%,其中22个仿制药中选,采购额将从原来的40%上升至97%以上,实现优质仿制药对原研药的替代。中选药品价格实现大幅度下降,与试点城市2017年同种药品最低采购价相比,中选价平均降幅52%,最大降幅在90%多。下一步,试点地区将在省级采购平台上按照集中采购价格完成挂网,并于2019年初开始执行集中采购结果。

编辑: 吴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