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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负责人就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答记者问

2018-12-29 19:18: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12月29日消息(记者李思默)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日前就修订实施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对于实施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介绍,一是明确对符合居民个人标准的境外人士的税收优惠。新个人所得税法将判定居民个人的标准由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调整为满183天。二是完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统一调整为经营所得。三是明确了个人所得税征收中一些重要事项的政策界限。

  此外,相关负责人介绍,为保障新个人所得税法设立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顺利落地,实施条例规定:一是工资、薪金所得可以由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综合所得在汇算清缴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二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保存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资料,税务机关可以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抽查,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的,责令改正并通知扣缴义务人,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三是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编辑: 李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