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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类企业和广告公司将受益于“营改增”

[打印本页] [字号   ] [关闭] 中广网  2013-01-04
    

  出版类企业和广告公司将受益于“营改增”

  业内人士称,出版类企业和广告公司将受益于“营改增”,娱乐经纪类企业反而税负加重了

  “在新的‘营改增’方案中,文化类上市公司将按照6%的标准纳税,这可以有效减轻文化类公司纳税负担,扩大文化类企业的盈利空间,从而助推我国文化产业进入繁荣期。”中投顾问文化行业研究员蔡灵表示。

  实际上,近年来,国家出台多项政策扶持文化传媒企业。据悉,新的“营改增”试点将于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就文化产业而言,去年试点的“部分现代服务业”将适当扩围纳入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

  不过,“营改增”也并非是绝对减负,可谓几家欢喜几家愁。蔡灵表示:“去年已经参加试点的文化类公司中,出版类企业因营改利润有所增加,娱乐经纪类企业反而税负增重了,其原因是出版类企业营业税较重,而娱乐经纪类企业增值税较重。”

  就多位文化传媒公司董秘,询问“营改增”对企业税赋的影响,华谊兄弟董秘胡明回复,表示“税负稍微增加,但影响很小”。

  华录百纳董秘陈永倬也表示“不会有太大影响”,他说:“公司从去年下半年开始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原来的税率是5%多一点,现在变成了6%,不过部分税率可以抵扣。”他解释道,“因为营业收入项减少了”,假设营业收入为100元,原本需缴纳营业税5元,现在改成增值税后,营业收入应记为95元。

  据光线传媒2012年年报中显示,其广告业受到了“营业税改增值税因素的影响”。年报中表示,根据中央政策,2009年至2013年,公司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因此,在其2011年年报中找不到“增值税”这一项,而其2012年所缴增值税为350.53万元,税率为6%。

  事实上,除了“营改增”,此前政府陆续出台了不少政策减免文化企业赋税。因此,从去年年报来看,在“营改增”试点范围内的影视公司在这方面受益并不明显。

  不过,以广告服务为主的蓝色光标则大大受益,其在2012年年报中表示:“营业税金及附加本期较上期减少33.58%,主要原因是营业税改增值税影响所致。”公司营业税金及附加2012年、2011年分别为3533.63万元、5320.73万元,“营改增”后减少了近1787万元。

  同样,省广股份也对“营改增”不胜感激,其2012年年报表示,根据2012年的“营改增”政策,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试点地区或非试点地区的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根据公司此前发布业绩预告,公司预计今年一季度业绩将同比大增50%-70%,原因之一即是公司及控股公司所在区域陆续已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从而增加了利润。

  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去年试点的“营改增”仍存在细节性问题,有待细化。据悉,去年“营改增”试点范围是按地区分批扩张的,不同地区公司受益程度不同。自去年8月1号起,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市。上海、北京、广州分别从1月1日、9月1日、11月1日起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税率分别为6%、3%或6%、6%。

  此外,就文化传媒行业而言,蔡灵表示:“去年试点过程中出现的细节性问题主要是,一方面,‘营改增’力度较少,对文化类企业的帮助不大;第二,文化类产品包括大量服务性业务,营业税、增值税较难确定,容易出现企业‘钻漏子’。”她建议,“营转增”应该对业务征税的范畴明确规定。

来源:中国广播网    责编:孙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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