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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株洲市房产局产权处原处长尹春燕受贿案剖析
2012-09-06 20:48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打印本页 关闭
    

  2012年1月17日,湖南省株洲市房产管理局房地产权属与市场管理处(简称“产权处”)原处长尹春燕因犯受贿罪被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其受贿及非法所得款共计人民币89.1万元、商品房一套(折合人民币16.9万元)均被没收。

  经查,2006年至2011年,尹春燕单独或伙同产权处原副处长刘某,利用负责办理房屋产权证、管理株洲市房地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等职务便利,滥用职权并收受他人贿赂,以及超越国家规定的担保公司经营范围,以签订虚假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等形式,非法将株洲市房地产担保公司共计9240万元资金拆借给多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营利活动,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另类“创新”,埋下腐败的种子

  担保公司的每笔业务都要由尹春燕签字,有求于她的开发商便纷纷“盯”上了她

  尹春燕,1969年出生,法学硕士,因业务能力突出,被称为株洲房产界的“女强人”。32岁的她就担任了株洲市房产局产权处处长,还曾担任中国房地产产权研究会副秘书长,编辑出版了《房地产权属登记》、《房屋登记办法实务问答》等书籍,并参与起草了《房屋登记办法》。

  2000年,株洲市房产局产权处独资成立了株洲市房地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担保公司”),尹春燕成为担保公司法人代表。担保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担保、房地产吞吐、置换、中介等业务。

  担保公司的资金来源由主营业收入及收取办证费用组成。

  主营业收入主要是向担保公司所担保的购房人收取担保服务费,根据与株洲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约定,担保公司收取每笔费用不超过2800元。据统计,仅2010年,该担保公司收取的总担保费就有800多万元,最多的一年还达到了1100余万元。

  办证费用则是房地产开发商在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向购房人代收的包括契税、服务费(测量费、抵押手续费等)、房产登记费。根据湖南省建设厅相关规定,这些费用由担保公司在开发商代办预告登记时统一收取。截至案发,该担保公司收取的这部分费用已达3至4亿元。

  2001年,尹春燕正式接手管理该担保公司。在管理过程中,尹春燕“创造性”地借向房产商购房之名行拆借资金之实,从而获取高额利息。

  然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担保公司是不能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业务的。株洲市房地产担保公司借款给房产商的行为,实际上已经违法。

  这一举措,为该担保公司带来了利润,同时也为尹春燕埋下了腐败的种子:担保公司的每笔业务都要由尹春燕签字,有求于她的开发商纷纷“盯”上了她…… 

责编:邹佳琪中国广播网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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