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8月1日消息 近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联合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成效评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强试点单位规范管理,促进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高质量发展。
通知介绍,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工作始于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原文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意见》,建立了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工作制度。2017年,原文化部、国家文物局据此确定了首批154家国家级、省级和副省级城市的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作为试点单位,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的政策保障、机制创新等方面给予有力支撑。2021年,文化和旅游部、中宣部等8部门出台《关于进一步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措施》,进一步强化对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工作的激励政策。
通知提出,本次评估工作坚持客观公正,遵循“以评促管、以评促建、分类指导、动态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立足提高试点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成效,促进试点单位探索科学发展路径,总结有效经验,推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健康发展。
据悉,本次评估工作流程分为自评阶段(即日起至8月31日)、初审阶段(9月1日至9月15日)以及终评阶段(9月16日至10月中旬)。最后,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根据核查情况,确定试点单位最终评估得分和评估等级,出具评估意见,反馈省级主管部门,抄送试点单位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央单位直属管理的单位反馈至上级单位),并综合评估工作整体情况,形成试点评估报告。
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与省级主管部门将对评估等级确定为“一级”或“二级”的试点单位进行经验推广,形成良好示范,并在有关工作项目中予以政策和资源支持,推动评估等级与单位绩效考核成绩挂钩;省级主管部门将督促评估等级确定为“三级”的试点单位按照评估意见,进一步完善管理、提升成效;省级主管部门将督促评估等级确定为“四级”的试点单位按照评估意见,制定整改措施,开展提升工作,限期逐项落实到位。整改提升为期一年,期满由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验收评估。

关注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