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3月19日消息(记者 张圣琪)3月19日,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召开了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届满自动失效。浙商证券表示,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

截图为浙商证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到期情况说明的公告

此前,浙商证券于2023年1月18日晚间发布公告称,拟向包括控股股东浙江上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在内的不超过35名(含35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按照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计算即不超过1,163,453,710股(含本数),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80亿元(含本数)。其中,上三高速认购股票数量不低于本次发行实际发行数量的 20%,且本次发行完成后上三高速持股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54.789%。

在2023年3月17日浙商证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后,3月18日,浙商证券发布关于更换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称,由于发行需要,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签订保荐协议,聘请银河证券担任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自公司与银河证券签署保荐协议之日起,银河证券将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承接原保荐机构华安证券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持续督导义务和相关工作。同时,委派保荐代表人张鹏、高寒负责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

编辑:牛谷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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