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首次明确将“阴阳合同”列为逃税方式之一,为司法机关今后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确切依据。这一举措无疑是对税收征管领域的一次重要规范,具有深远意义。

此前,“阴阳合同”因娱乐明星的逃税行为而为公众所熟知。其实不唯娱乐业,在建设工程施工、房屋买卖、劳动关系、股权转让、招投标等领域,“阴阳合同”都存在。

“阴阳合同”的危害,不仅在于纳税主体偷逃税款的行为让国家蒙受损失,还会让缺乏法律意识的纳税人因此面临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的风险。尤其是,个别娱乐明星作为社会公众人物,拥有令人艳羡的高收入,却还想方设法地企图利用“阴阳合同”等隐秘手段偷逃税,破坏诚信纳税的社会风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此番《解释》的发布,因为给出明确判定依据,某种程度上抬高了偷逃税的违法成本。例如,依据《解释》,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欺骗、隐瞒手段”。这就意味着,签订“阴阳合同”逃税的行为,将可能构成危害税收征管罪,受到刑法的严肃追责。

《解释》的出台,让审判机关能够直接将“阴阳合同”与刑法追责相关联,进而更高效明确地做出判罚,这无形中增强了对偷逃税的惩戒力度。同时,这也为纳税人明确划出了红线,标出了雷区,有助于打击逃税行为,维护税收秩序,进一步引导市场主体依法经营,促进纳税人增强依法纳税意识。

总体而言,《解释》的发布,充分彰显了国家对于诚信纳税的坚定立场,展现国家严厉打击偷逃税行为的决心和魄力。接下来,我们期待着这一解释将在实践中发挥的积极作用,通过判之有据、罚之有依的执法、惩戒,对相关违法逃税行为形成有力震慑,有效遏制签署“阴阳合同”等不法现象。(央广网特约评论员 蔡悦)

编辑:杜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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