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南宁6月6日消息(记者黄月芬 通讯员杨金娇)6月6日,距离今年高考仅剩1天,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特别提醒考生,《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考生考试违纪、考试作弊、扰乱考试秩序等行为有明确的认定标准及处罚措施,请考生务必提高法律意识,自觉遵守考场规则,诚信应考,切勿以身试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提醒,考生有组织团伙作弊;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提示,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组织团伙作弊;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明确了与考试相关的4种违法犯罪行为:

(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编辑:何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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