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3月23日消息(记者 孙莹)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近日在宁夏调研时表示,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犯罪,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积极协调推动专门学校建设,健全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加大教育矫治力度,携手各方坚决遏制未成年人犯罪高发势头。

那么,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追诉,法律有哪些规定?法律对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是如何规定的?如何预防学生欺凌事件演变为恶性暴力案件?如何切实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相关规定?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记者孙莹采访了有关专家。

 

低龄未成年人严重犯罪经最高检核准追究刑责

我国现行刑法第十七条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了明确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年满十四周岁,实施严重暴力犯罪,肯定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设置了低龄未成年人严重犯罪核准追诉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苑宁宁表示: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他所实施的行为是故意杀人或者是故意伤害,达到一定的程度和后果,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在程序上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之后,满足这5个条件,才能够依法追究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

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分级预防干预矫治

刑法第十七条还规定,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如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以及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做了规定,法律明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苑宁宁介绍。

苑宁宁补充道:“一般不良行为”,比方说旷课、逃学、夜不归宿、沉迷网络等等这样的一些行为,法律规定是由家庭、学校、社区根据自己的职责对未成年进行督促管教;“严重不良行为”,主要是包括违反治安管理法,或者是触犯了刑法,年龄不够,没有办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我们能够及时地干预和矫治,很大程度上能够预防他们发展为犯罪,所以我们的法律就规定了“矫治教育”、“专门教育”和“专门矫治教育”这样程度力度不同的矫治措施,其中有的矫治措施还是比较严厉的。

法律列举了9种严重不良行为,其中包括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法律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法律还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对这类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还要求,专门场所实行闭环管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最高检此次也表示,积极协调推动专门学校建设。

专家:“两法”规定落实有待进一步加强

苑宁宁认为,应进一步加大对修订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落实和宣传,她表示“目前我们的法律制度是相对完备的,但是当前最大的问题,我个人觉得是两个方面:第一个就是我们的这些法律可能在贯彻落实过程当中存在着断点、盲区,部分情况下存在着执法不严的情况,给社会公众造成了过于宽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者放任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错误的印象。第二个存在的问题就是当前我们的普法也亟待于进一步加强,让社会公众都意识到其实从整个的朴素正义出发,我们对不管年龄多大的未成年人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其实都有相应的措施来予以处置。”

专家强调,一些孩子甚至成年人认为,因为年龄小,欺凌他人或者违法犯罪,法律拿他一点办法都没有,是对法律的误解,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未成年人渣保护法的说法,更是对法律的歪曲。

苑宁宁提出,“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未成年人渣保护法”完全是错误的理解,“因为我们的未保法它其实规定了对弱势儿童,比如说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孤儿,包括被害的儿童等等如何加以保护。一体两面的另外一面就是犯罪预防,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预防未成年犯罪法、社区矫正法、监狱法等等这样一系列的法制,已经初步构建了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到犯罪行为这样一个由轻到重,然后处置措施多元丰富的这样一个分级处理体系。”

防止学生欺凌演变为严重犯罪 制度机制要落实

一些未成年人暴力犯罪,通常伴随学生欺凌现象,某些案件甚至是学生欺凌事件愈演愈烈导致,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少年司法与法治教育研究中心主任宋英辉强调,实践中,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的责任主体切实履行法律职责,早发现早干预,对于防止小错误演变为大错,不良行为发展为严重不良行为,甚至犯罪,至关重要。

宋英辉提示:“法律规定了监护人,也就是父母的各项职责,要关心未成年的健康成长,他的日常生活、心理状态。比方说自己的孩子从学校回来,你要及时地关注他有没有情绪上的变化,身体上有什么异常的情况,要向他询问在学校一天有哪些高兴的事情,哪些不高兴的事情。如果说发现有欺凌行为,家长应当及时地同学校沟通,如果发现这种行为比较严重的话,应当及时的向公安机关报案,这样就可以有效地避免自己的孩子再次受到伤害。”

宋英辉强调,法律规定的强制报告制度、要求建立校园欺凌防控机制,这些规定应该成为校园法治教育的重要内容,让未成年人对法律有敬畏,能自救,“如果说未成年人了解到这些法律规定之后,他受到欺凌,他就知道向谁去报告,老师发现学生有欺凌行为,也知道向谁去报告,学校有这样的校园欺凌防控机制之后,他接到这样的报告,知道怎么去处置和干预,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由一般的欺凌行为,发展到严重的这种违法犯罪行为。”

监制 王磊 樊新征

图片来源: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团中央普法宣传图片截图

编辑:吴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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