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安徽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根据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对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成本、市场供求等变动情况,进行跟踪、采集、调查、分析、预测、报告、发布及警示等活动。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实行目录管理,目录主要包括居民消费商品和服务、工农业生产资料和重要产品、畜禽养殖和特色农产品、房地产、劳动力、其他商品和服务等方面的价格监测事项。

办法规定,价格监测工作实行报告制度,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全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价格监测项目、指标、代码、表式及采集周期、报告方式等,并适时调整。

对于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或者可能出现异常波动的;发生争购抢购某类商品现象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重大自然灾害、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其他应当实施价格应急监测的情形的,将启动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应急监测。

根据办法,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波动幅度超过预警设定数值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启动预警,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

与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较为明显波动,需要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发布。当前款规定情形消失时,应当及时解除该项预警。

价格应急监测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拒绝配合或者拒绝提供相关信息,影响价格监测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未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告的;迟报、拒报价格监测资料的;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价格应急监测定点单位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编辑:赵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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