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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这项条例将保障出行安全

2018-10-01 08:38:00来源:浙江在线

  9月30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十三五”时期是浙江省交通建设大发展时期,全省交通实施“5411”发展战略,综合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将超万亿元。随着交通行业的快速发展,监管手段不足、参建单位管理能力不强、支撑保障不足等问题日益凸显,省政府原有规章亟需调整。“《条例》将地方铁路、城际轨道纳入监管范围,有助于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的全方位监督管理,维护交通建设市场秩序,保障公众出行安全。”省交通运输厅相关负责人表示。

  在交通工程建设过程中,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等任何一个环节疏忽都可能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为此,《条例》结合浙江省实际,对各个从业单位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作了补充与细化规定。其中首次提出,对于桥梁、隧道、码头、船闸等结构物的隐蔽工程,在关键工序施工和检验、进行监理验收时,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实施现场影像记录。“影像记录将纳入工程档案,按要求保存,便于监督检查和事后责任追溯。”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说。

  PPP等特许经营项目近年来在浙江省交通运输工程中越来越普遍,但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存在一定监管空白。为此,《条例》明确规定,经营期限届满项目移交时,特许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工程质量状况、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等符合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并提供由项目实施机构确定的检测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验报告;对于特许经营投资人自行施工的工程,项目实施机构应依法确定监理单位和交工、竣工验收检测单位,且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勘察、设计、施工管理岗位。

  交通建设工程关乎公众生命安全,对其中的违法行为,《条例》加大了处罚力度。《条例》明确规定,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起从业单位的相关信用评价方案,对于有不良信用信息、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从业单位,将采取依法取消一定时限投标资格等惩戒措施;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从业单位,给予工程招投标评分奖励、降低工程质量保证金比例等激励措施。对于个别严重违反《条例》的违法行为,最高罚款额度则提升至50万元,并增加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种类。

  为保护施工单位利益,对非因工程质量原因无法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条例》创设工程质量专项验收制度,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试运行期满后一年内组织工程质量专项验收,并退还施工单位质量保证金。此外,针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工程违法分包、压缩工期、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等问题,《条例》也作出细化规定,并要求政府部门提升信息管理和服务水平。(浙江在线记者 何双伶)

编辑: 曹文君

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这项条例将保障出行安全

9月30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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