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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岁女子被村居委会“除名”?违法村规民约,赶紧改改吧!

2018-12-08 10:56:00来源:央广网
    加强村民自治的一个重要方式是制定村规民约,但是有的村规民约不但存在着不合理的地方,甚至有违法之处。
  近日有媒体报道,家住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沙窝李社区的两位年龄超过30岁的女村民被除名,原因是村规民约里有规定:“闺女长期在外,年龄超过30岁,不再享受村组待遇”。
  30岁女子被居委会“除名”
  原因竟是按照村规民约来执行
  沙窝李社区居委会主任说,2004年,沙窝李村制定了村规民约。上面明确有这一条,超过30岁,不再享受相关福利。这样做也是按照村规民约执行的,所涉及的两个人,结婚与否具体不清楚。只要身份证上的年龄超过30周岁,都会严格执行。针对村民等人的反映,村委会也多次给出解释,但不可能推翻之前的村规民约。如果认为不合适,她们可通过信访,或者司法途径来解决。只要是法院判决村规民约无效,就立即执行,恢复两人的福利待遇。
  村规民约的定义
  村规民约的定义是村民群众在村民自治的起始阶段,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为维护本村的社会秩序、社会公共道德、村风民俗、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制定的约束规范村民行为的一种规章制度。
  其内容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规定村民的行为应该怎么做;另一方面则是规定村民违反和破坏规章制度的处罚条款,主要有进行教育、给予批评、作出书面检查等内容。
  村规民约是基于法律授权而制定的
  在法律效力方面,村规民约是村民会议基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授权而制定的,因此,只要其遵循了法定程序且内容合法,就具有法律效力。换句话说,村民都应当受其约束。村规民约的法律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是受到限制的,并不是规约中的任何内容均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村规民约是基于法律授权而制定的,是用来填补法律空白的,而不是用来替代法律的,更不能与已有的法律相冲突。因此,村规民约中的内容,凡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或与现行法律相冲突的,均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够用来约束村民。
  "合法性"是对村规民约最基本的要求
  国家赋予村民自治的权利,并不意味着村民可以为所欲为,而是在依法的前提下,让他们可以在本村事务上当家作主。然而,这一权力在现实中却有被滥用的风险和倾向,村规民约违法现象很多。如有村规民约规定,“有偷盗行为者,胸前挂上锣游街”“村民可随意处置毁坏森林的人和事”“儿子犯罪被捕,罚父亲修马路一个月”“抓住了小偷,打了再理论”“牲畜毁坏农作物被打死,吃毒药而死不赔”“出嫁女不再享有娘家所在村口粮田”等,这类村规民约大都侵害到村民的人身财产利益,不合理的加重了农民的负担,甚至成为村干部违法行政的保护伞,走在了违法的边缘。
  有的村规民约规定,为了治理频繁办酒席,谁违反谁就被罚交“违规办宴席认识费”。这是错误的,也是违法的。因为“法无授权即禁止”,村规民约也不能限制村民处置财产的权利与自由;所谓“违规办宴席认识费”,更是明显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涉嫌非法越权制定罚款事项,侵犯了公民合法财产权。依据《行政处罚法》,“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处罚无效”。
  以村规民约形式剥夺部分女性待遇
  属于违反法律规定
  《村民自治法》第六条规定,村民大会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大会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牾。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走诉讼之路,固然是沙窝李社区这两位女村民的无奈选择。但,我们应当明白,沙窝李的这个村规民约是违法的,应当予以撤销。村规民约不是想怎么定就怎么定的,它不能违法,不能突破法律法规的界线,更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编辑: 马婧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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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村民自治的一个重要方式是制定村规民约,但是有的村规民约不但存在着不合理的地方,甚至有违法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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