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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试点用集体建设用地建租赁房 农民收入或大幅提高

2017-08-30 10:57: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8月30日消息 据中国乡村之声《三农中国》报道,国土资源部近日发文,我国将在北上广等13个城市开始试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可以开发建设运营集体租赁住房。此举的目的是增加租赁住房供应,构建购租并举的住房体系,拓宽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增收渠道。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副司长陈国庆介绍,利用集体土地建设住房,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为了让农民获得土地的增值收益。

  陈国庆:开通了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土地建设住房,这一新的途径。同时,让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形成长期稳定的收益预期。要拓展农村集体土地的用途,增加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具体来看,试点方案提出,村镇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行开发运营,也可以通过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集体租赁住房。试点落实过程中,要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统筹考虑农民集体经济实力,以具体项目为抓手,合理确定项目运作模式,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确保集体经济组织自愿实施、自主运作。

  陈国庆:要拓展农村集体土地的用途,增加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财产性收入。这次,我们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房一个关键点就是,只租不售。

  试点方案中明确,集体租赁住房出租,不得以租代售;承租的集体租赁住房,不得转租。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规模和数量很大,如果能够开发出租赁市场,农民不仅可以获得土地的增值收益,更为重要的是租赁市场的收益流是长期的,真正的是让农民从中获得实惠。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认为,在建设运营集体租赁住房的过程中首先要让集体经营性土地能够通过股份化量化到农民头上,其次要让农民有决策权、知情权,公开、透明、在阳光下操作。

  李国祥:过去农村土地被征收之后,农民可能一次性获得补偿,现在允许开发租赁型租房,村集体如果有经济实力,就能够开发了。如果没有经济实力,就可能通过招商引资、入股,来共同开发。在这个过程中,如何避免过去农村土地转让,少数人得利益、少数人私下里交易,必须要跟农村产权改革配套起来,核心是让集体经营性土地能够通过股份化量化到农民头上。在整个开发过程中,应该有知情权,要能够享受到利益的分配权。这样农民的利益才能得到保护。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除了折股量化到农户的技术性工作之外,在整个股份占有、分配当中,应该到农村土地产权交易中心公开交易,避免暗箱操作,这样农民一方面充分拥有决策权,另一方面也让农民监督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开发租赁市场过程中公开、透明、在阳光下操作,这样才能让农民充分分享利益。

  有媒体说:此举将导致大城市郊区农村户口价值大增,将产生一大批新富阶层。这些农民将成为大批租赁租房的股东,长期享受土地红利。李国祥认为,部分城市郊区的农民土地少,靠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获得收益,是合理的。但在这个过程中一定要避免有权力的人,或者已经离开农村、不再依赖农村土地的这些人,分享现有集体成员的权利。

  李国祥: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开发租赁市场,很显然是在一部分农村地区,特别是城市郊区、经济发达的农村,才会充分发展起来。在一些偏远的农村,很显然是很难发展的。很可能只有一部分农民能分享到利益。我个人认为,经济发达地区城市郊区的农民,土地少,可能主要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他们获得的收益也应该是要尊重的。当然,会不会出现不相关的农民主体把户口转过去,这个我觉得主要是推进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时候,对集体成员的界定以及集体成员的进入、流出,一定要规范化运作。在这个过程中一定要避免有权力的人,或者已经离开农村、不再依赖农村土地的人,分享现有集体成员的权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开发收益的分配和享有,应该严格界定在集体成员内部,这个也是法律所规定的。只要依法办事,同时结合实际推动改革,特别是把农村产权改革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市场开发好好的结合起来,这样才能避免不良现象的发生,特别是少数人侵占农民的利益。

编辑: 孔明

多地试点用集体建设用地建租赁房

国土资源部近日发文,我国将在北上广等13个城市开始试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可以开发建设运营集体租赁住房。此举的目的是增加租赁住房供应,构建购租并举的住房体系,拓宽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增收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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