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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颁布《陕西省科学数据管理实施细则》

2018-08-16 18:12:00来源:西安新闻网

   西安新闻网讯(记者 杨斌鹄)大数据时代,数据将成为最重要的资源之一。8月16日,记者从省科技厅获悉,《陕西省科学数据管理实施细则》(下文简称《细则》)日前印发执行,这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科学数据管理,保障科学数据安全,提高科学数据开放共享水平,更好支撑我省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

   推动科学数据开放共享

   我省科学数据管理工作遵循统筹规划、分散自建、数据共享、安全可控的原则,构建由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不同学科领域科学数据组成的全省科学数据网络共享服务系统,实现跨部门、跨地区、跨学科的科学数据网络共享。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牵头负责我省科学数据的宏观管理与综合协调;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业等法人单位是科学数据管理的责任主体;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委托有条件的法人单位作为我省科学数据管理机构,负责我省科学数据日常管理工作,制定我省科学数据资源的目录格式以及元数据标准规范;负责全省科学数据的汇交、收集、整理、加工、存储与共享发布等工作,并将科学数据纳入陕西省科技管理服务一体化云平台进行管理;保障科学数据安全,依法依规推动科学数据开放共享。

   鼓励开展科学数据市场化增值服务

   汇交科学数据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音频、视频、图片、表格、文字等。法人单位及科学数据生产者要按照我省科学数据汇交的目录格式以及元数据标准组织开展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和加工整理,形成便于使用的数据库或数据集。科学数据按照开放为常态、不开放为例外的原则,由省科学数据管理机构整合至陕西省科技管理服务一体化云平台并面向社会和相关部门开放共享。鼓励法人单位对科学数据进行分析挖掘,形成有价值的科学数据产品,开展增值服务。鼓励社会组织和企业围绕自身形成的科学数据开展市场化增值服务。

   对重要科学数据进行异地备份

   在数据保密与安全方面,《细则》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科学数据,不得对外开放共享;主管部门和法人单位应加强科学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定所属或所负责的科学数据库或系统的安全保护措施,在数据库或系统的使用过程中实现数据下载认证、授权等痕迹化管理,防止数据被恶意使用。法人单位应建立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完善数据管控、属性管理、身份识别、行为追溯、黑名单等管理措施,健全防篡改、防泄露、防攻击、防病毒等安全防护体系。省科学数据管理机构应建立应急管理和容灾备份机制,按照要求建立应急管理系统,对重要的科学数据进行异地备份。

编辑: 刘昱

陕西省颁布《陕西省科学数据管理实施细则》

保障科学数据安全 提高开放共享水平 我省颁布《陕西省科学数据管理实施细则》,大数据时代,数据将成为最重要的资源之一。省科学数据管理机构应建立应急管理和容灾备份机制,按照要求建立应急管理系统,对重要的科学数据进行异地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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