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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衣库、西贝莜面村等上榜沪2016十大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

2017-03-13 19:09: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上海3月13日消息 据上海发布,上海市工商局今天公布2016年度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件,包括:西贝莜面村长宁某分店对大堂和包房内的同一款菜品设置不同价格且未告知消费者,优衣库青浦吾悦广场店“退换商品规定”中设置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等,提醒消费者强化自我保护意识、理性消费。
  上海爱一特餐饮有限公司长宁分公司
  (西贝莜面村)侵害消费者知情权案
  案例:
  上海爱一特餐饮有限公司长宁分公司在其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场所内对外使用的菜单宣传册(含菜品价格)采用两个不同版本,分别提供给在大堂和包房消费的客人用于点菜。两个版本的菜单宣传册从外观设计到菜品内容介绍完全相同,只是部分菜品的价格存在差异。又经调查确认,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并无明显标志或采用其他任何方式事先告知进店消费的顾客,该店将会对在大堂和包房内消费的部分同一款菜品,采取不同价格的结算方式。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长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点评:
  同一商品(服务)同店同价、明码标价是经营者的基本义务。本案中,商家使用了两个不同版本的菜单,两个版本的菜单宣传册上也未写明哪个版本是供大厅使用,哪个版本是供包房使用,而且消费者在一般情况下也很难发现两个版本的菜单存在不同。
  经营者利用自身优势地位,侵害消费者知情权。虽然本案案值不大,但是体现了行政部门对餐饮行业通过“阴阳菜单“侵害消费者知情权这一“潜规则”的高压态势。
  “快乐柠檬”加盟店徐汇区懿健饮品店
  未按规定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案
  案例:
  执法人员对位于复兴中路1195-3号一楼正在营业中的“快乐柠檬”饮品店进行检查。发现懿健饮品店为“快乐柠檬”品牌的加盟方,但该店未按规定标明特许人和自身作为被特许人的名称和标记。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被徐汇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处罚。
  点评: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加盟店(被特许人)一般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发生消费争议后消费者往往无法直接向特许人(品牌所有人)进行求偿。
  2015年新实施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通过加盟等形式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标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真实名称和标记”,这一规定既有助于规范加盟店的商业经营活动,又能够方便消费者通过真实名称和标记做出合理判断,确保知情权、选择权。
  优衣库商贸有限公司上海青浦吾悦广场店
  不公平格式条款案
  案例:
  优衣库商贸有限公司上海青浦吾悦广场店自2014年12月起,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对购买商品的消费者出具收银条,收银条上的“退换商品规定”中含有“皮带、拖鞋、眼镜、以及袋装类、婴幼儿装等商品,恕不退换。”等内容。同时,在收银台处的挡板上粘有“退换商品规定”告示,告示中含有与上述内容一致的规定。当事人自行制定了上述条款内容,未与消费者协商,且在经营过程中重复使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违背了公平原则,属于不公平格式条款,加重了消费者责任。青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点评:
  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与消费者作出约定,免除经营者义务、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合同格式条款俗称“霸王条款”,而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无法要求经营者修改不合理、不公平条款,“要么接受,要么走开”。消费者发现此类“霸王条款”,可以及时举报。
十大典型案件简介

编辑: 林馥榆
关键词: 上海;优衣库;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