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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确保“头顶上的安全”

2019-08-24 10:22: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8月23日消息(记者侯艳 马喆)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22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完善高空抛物坠物相关规则。2019-08-23 新闻和报纸摘要全文>>>

  近一段时间以来,“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事件频发,“头顶上的安全”引发社会关注。有的常委委员、地方、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为保护公众安全,建议进一步明确各方责任。

  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委副主任委员沈春耀: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需要综合施策。对于造成损害后果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调查,对责任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需要明确建筑物管理人、施工者、作业者的责任,做到多管齐下,共同发力。

  沈春耀介绍,从民法典编纂来看,关于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种法律责任的关系,民法总则已经作了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

  沈春耀:这一规定将编入民法典总则编中。因此,关于“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问题,在侵权责任编中可不必再作规定。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对草案作出如下修改:一是增加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二是增加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沈春耀:三是增加规定,发生此类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明确“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四是增加规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发现侵权人的,有权向侵权人追偿。五是增加规定,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编辑: 林彦银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确保“头顶上的安全”

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22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完善高空抛物坠物相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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