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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首用“3名法官+4名陪审员”模式审案

2015-09-10 08:36:00 来源:北青网-北京青年报

  北京法院首用“3名法官+4名陪审员”模式审案

  法庭

  昨日,一起盗窃抢劫案在门头沟法院开庭。马刚和王华(均为化名)涉嫌盗窃罪和抢劫罪被提起公诉。庭审前,并不承认自己盗窃的王华在庭上突然反口认罪。王华到底有没有偷车,庭审时,4名人民陪审员对此作出了表决。本案的陪审员都来自改革之前确定的名单,皆为街道干部。

  据了解,该案是陪审员制度改革后,北京法院首例采用“3名法官+4名陪审员”的大陪审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由以前的3人合议庭改为7人。

  案情

  两名嫌疑人被控盗车抢劫

  昨日上午,由4名陪审员和3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首次出现在法庭内,此次,是北京法院首次采用大陪审合议庭模式审案。

  被告人马刚和王华是情人关系,二人皆有家庭,因为做生意走到了一起。马刚因欠银行贷款,打算偷车卖钱。

  据公诉机关指控,今年3月24日,马刚和王华到昌平购买了扳子、钳子、汽车点火开关等物。当晚23时许,马刚在王华的陪伴下来到昌平北七家镇。次日凌晨1时许,马刚用头天上午购买的工具将一辆华晨金杯车盗走,后经鉴定价值3.5万元。

  3月31日清晨6时许,王华开着之前偷来的华晨金杯车,拉着马刚来到门头沟永定镇,行驶至紫金路小园车站附近时,将被害人韩某劫持到金杯车上,采用言语威胁、胶带捆绑等手段,抢走700余元及银行卡4张,并逼其说出银行卡密码。后二人将韩某拉至河北省石家庄境内,用ATM取款机从韩某的银行卡中共取走11700元。

  4月9日,马刚、王华被抓获归案。

  焦点

  被告人是否偷车由陪审员表决

  在之前向公安机关供述中,王华对被指控的盗窃事实不认罪,辩称3月24日购买工具时不知道购买的是盗窃工具,当晚也不知道马刚要去偷车,偷车时自己也不在现场。而在庭审当天,王华改口了。

  “我认罪,对抢劫和盗窃都认罪”。两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抢劫和盗窃事实无异议。审判长再三询问改口的王华,王华称自己认罪。

  庭审中,除了审判长发问外,人民陪审员也在法庭讯问环节中主动讯问了王华。“马刚和你说起过偷车的事吗?”“和你商量过怎么抢劫了吗?”“你什么时候意识到他偷车了?”

  王华到底有没有偷车,4名人民陪审员需对被告人王华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行为,即被告人王华是否实施了盗窃犯罪行为发表意见并与合议庭法官共同进行表决。对于王华是否构成坦白、自首,以及量刑等法律问题,审判长可以听取人民陪审员意见,但人民陪审员不参与表决,由合议庭法官进行评议,得出对被告人的量刑结果。

  经过约1个小时的“关门”合议,法官与陪审员再次进入法庭。合议庭认定,王华的行为构成盗窃行为。

  最终,门头沟法院判决,马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8个月,罚金人民币1万元。王华犯抢劫罪和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8000元。责令两人退赔赃款11900元,发还被害人。

  解读

  陪审员与法官意见相左 遵从少数服从多数意见

  据了解,门头沟法院是今年全国人大授权的50家人民陪审员改革试点法院之一。该院对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或被告人不认罪的刑事案件,涉及征地拆迁、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的重大案件等三类重点案件采取“3+4”的合议庭模式进行审理。

  “3+4”模式,即3名法官和4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的模式。虽然《刑诉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合议庭应当为3人,但根据试点方案规定,50家试点法院可以突破这一规定,探索3名以上人民陪审员参与合议庭的机制。

  在合议庭人数设置上,根据试点方案,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庭中的人数应多于法官。《刑诉法》还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3人以上的单数。

  而之所以设置3名法官,是因为试点方案规定人民陪审员仅对事实认定问题进行表决,对于法律问题人民陪审员没有表决权。为避免出现法律问题一名法官独立判断或两名法官意见分歧时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情况,合议庭应当有3名法官参加。

  如果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多数意见存在重大分歧,且认为人民陪审员多数意见对事实的认定违反了证据规则,可能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造成错案的,可以将案件提交院长决定是否由审判委员会讨论。

  释疑

  人民陪审员是怎么参与审案的?

  庭前会议。审判长或承办法官制作阅卷笔录并归纳案件争议点及需查明的事实问题清单,庭前随案卷一并交给人民陪审员阅卷,帮助人民陪审员熟悉案情,有针对性地进行庭前准备。

  同时,在庭前会议时,审判长就案件涉及的程序性法律规定和实体法律规定向人民陪审员作介绍解释。

  庭审过程。审判长主持庭审,并适时归纳案件的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引导、保障人民陪审员进行发问。

  合议过程。审判长将需进行合议的事实问题以清单的方式列明交予人民陪审员。合议时,由人民陪审员先发表意见,再由参审法官、审判长发表意见,合议庭根据多数意见作出判决。人民陪审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的改革落实同时需要法官的庭审方式的适应。

  本版文/本报记者 孔德婧

  供图/门头沟法院

  对话

  门头沟刑事审判庭审判长马东梅:合议时发言顺序是先陪审员后法官

  北青报:在合议庭合议时,法官的作用主要是什么?

  马东梅:法官同人民陪审员一同合议案件,法官主要引导人民陪审员对案件事实问题发言并表决,关于法律问题法官进行表决。

  北青报:改革后,大陪审合议庭模式对法官在审案中的地位有没有影响?

  马东梅:可以说法官的定位更精准了。试点改革后对审判模式的影响是积极的,我们能明确的是改革使人民陪审员制度真正落实到了实处,法官在案件审理中的引导作用更为凸显。在事实认定方面,陪审员的经验判断得到很好的应用。

  北青报:3+4模式和以往模式相比,法官在庭审中是否轻松了?

  马东梅:不能说轻松,法官要对案件的每一个细节都要注意到,这不是轻松的任务。3+4模式的选择还是基于人民陪审制度进一步完善的探索和考虑,我们希望通过3+4模式的尝试,发挥人民陪审的作用,查找制度尚存的问题。

  北青报:改革后,人民陪审员参与合议的过程有什么变化吗?

  马东梅:在庭后即时合议环节,我用问题清单的形式列明了该案需认定的事实问题,引导陪审员发表合议意见。这4名陪审员也明确表明了自己的意见和理由,而不像改革前绝大多数陪审员都不发表意见或直接附和法官意见。

  北青报:人民陪审员的表决在案件事实认定上是否起决定作用?

  马东梅:在事实认定上,陪审员有表决权,在合议的时候,陪审员先发言,法官后发言,合议庭评议案件时采取多数决,但意见有分歧的也要记入笔录。审理案件时,关于事实问题,要保障陪审员的表决权,这样对案件事实问题的讨论会更加充分。

编辑:朱薇

关键词:审案;合议庭;人民陪审制度;法官独立;法院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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