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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增值税税率 有助于扩大内需
2012-10-16 20:44   来源:法制晚报    打印本页 关闭
    

  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已列入国家“十二五”规划,增值税扩围改革是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重头戏,不仅是与世界通行做法接轨,也是健全税收制度的必然选择。自2012年1月1日起,上海市正式开始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服务业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改革,金融业也将逐步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笔者在此讨论三个问题。

  首先,金融行业具有特殊性,其增值税扩围改革需要特殊考量。原因在于,金融业对资金成本、违约风险、通货膨胀等因素十分敏感,导致课税基础难以准确计量;金融业覆盖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租赁业等多种行业,导致难以采取同一段征税方式;增值税的发票抵扣式征收方法与金融服务收费隐性之间的矛盾,也是金融业增值税的处理难题。

  其次,税率是税制的核心要素,理所当然地成为金融业增值税改革的焦点。 有学者提出将增值税标准税率保持为17%,对金融业给予低税率的优惠,将金融业税率降至更低档次如13%。

  笔者认为此种做法将会造成差别税率,容易造成税收扭曲。同时,结合中国国情和理想税制的要求,过度扩大低税率适用范围将会导致国际税收收入的流失,更为重要的是增值税本身排斥此种税收优惠,会影响税收中立性。

  不过,税率过高已经不适应中国国情。与世界平均水平相比,亚洲各国的增值税税率是比较低的(2004—2009年平均为10%—11%),比世界平均水平低了约5个百分点;东盟成员国的增值税税率在10%左右。在增值税扩大范围改革时,若还将标准税率定为17%是过高的,不利于提高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

  增值税税率调低是一个中长期的目标。面对扩大内需刺激消费的任务,国家更应主动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职能,将增值税的税率调低,以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以人为本的可持续发展观。

  第三,对如何将金融服务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各国做法并不相同,既有免税也有变通征税。欧盟是免税法的代表,即对金融中介服务销项免税,同时不允许相应的进项抵扣;而现代增值税国家,则对金融业变通征税,即在无法衡量每笔金融中介服务的销项税额时,给金融企业进项税一定比例或额度的抵扣(如新加坡、澳大利亚),或确定一个总体的金融企业增值额作为税基(如以色列)。

  变通征税的目的是尽量将金融业纳入增值税征收链条中,减少金融服务提供环节和接受环节的税负累积。但对咨询服务、保险箱业务等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各国都正常征收增值税。由于营业税在我国税收收入占相当大比例,放弃这部分将明显超出财政承受能力。同时,给金融服务免税待遇对金融业来说未必是最佳选择。

  采用变通征税是今后改革的方向。对核心金融业务采取不可抵扣免税政策;对附属金融业务按标准程序征收增值税;对出口金融服务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金融业的增值税改革不宜操之过急,需要深入的法律论证和实践试点,需要法律、会计、金融等专业相互配合,明晰金融业增值税的税基、税率、进项税额抵扣确认方法和计征方法等一系列问题,以减轻金融业税收负担为前提,将税制宽容和不折腾、不与民争利的理念贯彻至新一轮增值税扩围改革中。

责编:刘千里中国广播网我要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