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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调整关税税率总水平为9.8%
2012-10-17 00:52   来源:财政部网站    打印本页 关闭
    

  为发挥关税调控在促进发展、调整结构、深化改革、改善民生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发布《关于2010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对进出口关税税目税率作进一步调整。

  一是继续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关税减让承诺,降低鲜草莓等6种产品的进口关税。调整后,我国关税总水平为9.8%。其中农产品平均税率为15.2%,工业品平均税率为8.9%。至此,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降税承诺已全部履行完毕。

  二是为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2010年我国对600多种产品实施较低的年度进口暂定税率。

  三是为扩大双边、多边经贸合作,2010年依据与部分国家或地区已经签署的自由贸易区或关税优惠协定,对部分进口商品实施比最惠国税率更优惠的协定税率。在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的经贸关系安排框架下,对原产于港澳地区且已制定原产地优惠标准的商品实施零关税。同时,继续对原产于老挝、埃塞俄比亚等41个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商品实施特惠税率。

  四是为适应科学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贸易结构优化、加强进出口管理的需要,在符合世界海关组织有关列目原则的前提下,对进出口税则中部分税目进行了调整,增列了部分税目。调整后,我国2010年进出口税目总数由2009年的7868个增至7923个。

责编:刘千里中国广播网我要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