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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增值税两大改革
2012-10-16 20:30   来源:中国财经报    打印本页 关闭
    

  据有关方面测算,目前正在一些地方试点的“营改增”如在全国全面铺开,预计每年税收净减少1000亿元以上。可以期待,“营改增”将继续成为今年乃至“十二五”时期我国结构性减税的重点和亮点。

  近10年来,我国先后启动了增值税转型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两大改革。改革的顺利推进,促进了国民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发展,也在税制改革历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笔迹。

  增值税转型

  2004年7月1日,我国对东北三省的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等八大行业实施增值税转型试点;2007年7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中部六省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的电力业、采掘业等八大行业;2008年7月1日,又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内蒙古自治区东部五个盟市和四川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除四川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以外,其他试点地区实行试点办法的主要内容是:对企业新购入的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先抵减欠缴增值税,再在企业本年新增增值税的额度内抵扣,未抵扣完的进项税余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据统计,截至2007年底,东北和中部转型试点地区新增设备进项税额总计244亿元,累计抵减欠缴增值税额和退给企业增值税额186亿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这标志着我国增值税改革向前迈出了重要一步。据了解,2009年实施的增值税转型改革与之前东北等地试点办法相比,更加彻底和全面:一是新购进机器设备,不考虑本年内企业是否有新增增值税税额、是否存在增值税增量,均可实行抵扣;二是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全国所有地区同步实施,不再限定行业,统一了全国增值税政策;三是购进固定资产,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完税凭证等合法的抵扣凭证,直接计算抵扣,不再采用退税的操作方式。

  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企业抵扣其购进设备所含的增值税,消除了长期以来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制产生的重复征税因素,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在维持现行税率不变的前提下,是一项重大的减税政策。由于它可避免企业设备购置的重复征税,有利于鼓励投资和扩大内需,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尤其是在国际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背景下,我国适时推出增值税转型改革,对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提高我国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克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据测算,此项改革带来的财政减收超过1200亿元。

  “营改增”

  经国务院批准,2012年1月1日,上海市正式启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包括:试点地区从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纳税人自新旧税制转换之日起,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适用6%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税率;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试点后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增值税应税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提供的研发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试点纳税人在境外或向境外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工程勘察勘探等服务,免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原适用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试点期间可以延续;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属试点地区;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税局负责征管。

  截至6月15日申报期结束,上海市共有13.5万户企业经确认后纳入试点范围,其中约90%的企业在改革后税负得以不同程度下降。与此同时,上海“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开给全国非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496.3万份,税额77.7亿元,与改革前抵扣范围相比,这些试点企业的下游受票企业可新增抵扣税额58亿元。

  尤其重要的是,“营改增”进一步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促进社会专业化分工和三次产业融合,将对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而正是基于上海试点取得的积极成效,7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继续扩大“营改增”试点范围。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明年继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9月1日,北京“营改增”试点改革已如期顺利启动,而江苏、安徽等省市也正紧锣密鼓做着相关准备,并将在年底之前陆续启动试点工作。(本刊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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