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江新区集中供冷供热 开发商不得再另行收费

2018-11-20 09:22:00来源:江西日报

  央广网江西频道11月20日消息 日前,赣江新区管委会出台《赣江新区集中供冷供热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提出在赣江新区规划的集中供冷供热范围内全面推广集中供冷供热系统,进一步加强系统建设和运营管理,规范供冷供热企业行为,鼓励和引导用户使用集中供冷供热系统,促进新区集中供冷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

  机关带头采用

  《办法》指出,赣江新区集中供冷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能源发展规划等,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集中供冷供热专项规划。在集中供冷供热规划范围区域内,严禁违法违规新建、改扩建应淘汰燃煤供热锅炉,并逐步关闭应淘汰存量燃煤供热锅炉。

  新区各组团、各部门进行市政设施规划设计时,应预留供冷供热系统管网敷设路由、能源站建设用地等建设条件。各建筑单体进行设计时,应根据用户需要预留管网的接口,以及相关计量、换热等设备的位置。在集中供冷供热范围内的新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建筑、公共设施建筑等应带头采用集中供冷供热系统。各组团、新区各部门应鼓励和引导广大用户积极使用集中供冷供热系统。

  集中供冷供热系统由新区管委会授权的企业负责投资建设和运管维护,同时允许授权企业依法依规引入社会资本作为合作伙伴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维护。已建成建筑可通过设施改造接入管网,改造工程可由用户自建,也可由用户委托企业代建,费用由用户承担。用户可以委托企业维修和养护设施。

  定价调价应备案

  《办法》明确,集中供冷供热系统采取市场化经营管理,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定价机制实行备案制度,企业制定和调整价格时,应报新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新区价格主管部门引导企业合理定价,并进行监督和指导。集中供冷供热属于新区特许经营的市政公用事业,价格按住宅、商业、工业、公共设施进行分类定价,具体分类以产权登记性质进行判定。

  接入集中供冷供热系统相关费用可计入建设单位开发成本,住宅、商业等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再向购房者单独另行收取费用。冷热使用费的收取由企业和用户根据所签订的供冷供热服务合同确定,企业可直接向用户收取冷热使用费,也可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他服务单位代收。

  记者了解到,10月22日,赣江新区智慧能源合资公司与赣江开发投资公司和金开集团正式签订了正式供能合同,标志着赣江新区供冷供热项目取得实质性突破。近日,《赣江新区区域供冷供热设计技术导则(2018版)》评审会在赣江新区管委会召开。下阶段,参编单位将根据专家和相关单位意见尽快修改完善,为用户安装供冷供热设施提供必要的依据。  (记者陈璋)

编辑: 王一凡
关键词: 赣江新区;供冷供热

赣江新区集中供冷供热 开发商不得再另行收费

日前,赣江新区管委会出台《赣江新区集中供冷供热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提出在赣江新区规划的集中供冷供热范围内全面推广集中供冷供热系统,进一步加强系统建设和运营管理,规范供冷供热企业行为,鼓励和引导用户使用集中供冷供热系统,促进新区集中供冷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