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

《武汉市行政调解办法》征民意 七种情形将被追责

2017-05-24 09:26:00来源:武汉晨报

  本报讯(记者彭学武 通讯员黄晋)昨天,市政府法制办在网上公布《武汉市行政调解办法(征求意见稿)》(网址:http://www.whfzb.gov.cn/lfzqyj/11432.jhtml)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的意见和建议,市民可发到电子邮箱:whfzbzqyj@163.com。根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调解工作中有七种情形之一将被追责。

  根据《办法》规定,行政调解的具体范围包括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民事纠纷,即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因治安管理、环境保护、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保障、土地承包经营等事宜产生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行政争议,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纠纷,以及其他依法可以调解的行政争议。

  同时,《办法》还明确当事人已启动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救济程序或者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裁决机关、仲裁机构等有权处理机关已经依法作出处理意见的等情形不适用行政调解。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裁决等案件处理过程中进行调解的,依照其相关规定执行。

  《办法》还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调解工作中有七种情形之一,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问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不依法履行行政调解职责的;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结行政调解案件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导致争议激化的;压制、侮辱、打击报复当事人的;侵害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索取、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影响行政调解公平、公正等不当行为的。

编辑: 张卓
关键词: 办法;调解;行政机关;行政争议;民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