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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行政执法拟新规 市民不服处罚可要求听证
2011-11-30 10:13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打印本页 关闭
    

  东北网11月30日讯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哈市拟制定《哈尔滨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规则》和《哈尔滨市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今日,哈市市政府法制办公布了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建议。

  案卷评查不合格撤销行政行为并追责

  《哈尔滨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规定,在对行政执法案卷的层级评查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程序不符合法定要求,影响实体判断的,可建议撤销该行政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强制、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等执法活动中所形成的有关记录、证据、执法文书等依法归档管理的案件材料。案卷评查结果应当作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依法行政评议考核、目标责任制考核、公务员年终考核等相关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层级评查发现行政执法案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主体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执法行为程序不符合法定要求,影响实体判断的;行政执法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的,应由组织案卷评查的部门以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形式,建议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法定程序撤销该行政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行政执法责任,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不服行政处罚当事人可申请听证

  《哈尔滨市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行政执法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在行政处罚决定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经复核能够成立的,应当采纳。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经当事人口头或者书面申请,执法人员、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行政执法部门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书面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可在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行政执法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要求该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哈尔滨市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规定举行听证。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此外,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罚款交付指定银行。对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书应当自当事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从到期之次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意见反馈方式:网站、书信或传真

  截止日期:2011年12月6日

  网址:http://www.hrblaw.gov.cn

  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执法监督局

  邮编:150021

  传真:0451-86772032

责编:李宏博中国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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