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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和公安部联合发布意见 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

2019-01-30 15:09: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1月30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一段时间以来,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持续高发多发,特大规模非法集资案件不断增多,案件规模不断扩大,涉案金额不断攀升,手段不断翻新,隐蔽性和迷惑性增强,并向互联网金融领域迅速蔓延。《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今天(30日)上午发布,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

  当前非法集资犯罪的形势有多严峻?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王志广指出,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多发,涉案金额攀升,涉及范围广,严重侵害群众财产权益,扰乱经济金融秩序。

  王志广介绍,2018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非法集资案件1万余起,同比上升22%;涉案金额约3千亿元,同比上升115%,波及全国各个省区市。重大案件多发,2018年,平均案值达2800余万元,同比上升76%。一些案件涉案金额上十亿元甚至上百亿元,不法分子将非法集资款用于还本付息、支付运营费用等,造成群众巨大损失无法挽回。

  王志广进一步分析,商品营销、房产投资、教育培训等传统领域仍时有案件发生,但网络借贷、投资理财、私募股权、养老服务等新兴领域已成为“重灾区”。随着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不法分子利用高效便捷的现代通信技术和金融工具,发展人员和聚拢资金,发展速度更快、社会危害更大。

  《意见》共十二条,针对当前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执法司法中的突出问题,主要从实体法律适用、诉讼程序、政策把握和工作机制等四个方面做了规定。关于“非法性”的认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分析,办案机关认定“非法性”,应当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对于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仅作原则性规定的,可以参考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或者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认定。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主要有《商业银行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其中明确未经批准不得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针对P2P非法集资案件高发,缐杰分析:“上述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均明确,P2P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不得从事或接受委托从事自融、变相自融、设立资金池、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发售金融理财产品、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券转让等超出信息中介范围的活动。P2P网络借贷平台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严格依照相关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如果违反了其中的禁止性规定,其行为就具有‘非法性’,也就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同时,贯彻宽严相济的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姜永义分析,严格把握定罪处罚的法律要件,防止将经济纠纷作为经济犯罪处理。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编辑: 杨璇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