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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为科创板改革出台司法文件 提高资本市场违法成本

2019-06-22 08:31: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6月22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1日发布施行,这是在6月13日科创板正式开板一周之后,引起证券市场广泛关注的文件,也是最高法历史上首次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改革安排而专门制定的系统性、综合性司法文件。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有1.5亿多投资者,证券市场与人民生活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 是中央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安排。

  热点一、《意见》针对本次改革创新举措提出了哪些配套司法保障?

  本次改革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授权在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期间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将股票发行上市由原来的证监会核准改为上交所审核和证监会注册。有哪些配套措施保障发行制度改革顺利推进?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表示,《意见》明确了发行人在交易所发行审核环节的欺诈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明确发行人回答问题环节的陈述也是信息披露文件的组成部分。对于证券交易所经法定程序制定的科创板发行上市和持续监管等业务规则,只要不具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依法参照适用。

  《意见》明确将科创板上市企业的证券发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等一审民商事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试点集中管辖。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李超分析,通过明确集中管辖,为保持监管政策与司法裁判协调统一提供了司法体制保障。

  热点二、如何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

  《意见》对各级法院严厉打击干扰注册制改革的证券犯罪和金融腐败犯罪提出了明确要求,发行人与中介机构合谋串通骗取发行注册,以及发行审核、注册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或者接受利益输送的,要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证券金融犯罪分子,提出要严格控制缓刑适用,依法加大罚金刑等经济制裁力度。《意见》还提出,对于恶意骗取国家科技扶持资金或者政府纾困资金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法民二庭庭长林文学分析,《意见》提出,人民法院要加强与证券行政监管部门刑事信息共享机制建设,旨在加强在证券违法行为的行政稽查、处罚和案件审判方面的合作沟通,落实对证券犯罪“打早、打小、打疼”的工作要求。

  在民商事审判方面,《意见》重点围绕科创板信息披露特点和新设的发行人内部人参加新股配售等制度,对审理科创板证券欺诈民事案件进行了规定。刘贵祥认为,人民法院不仅要审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还要结合科创板上市公司高度专业性、技术性特点,重点关注披露的内容是否简明易懂,是否便于一般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在此基础上判断是否存在误导投资者的可能性。

  针对特别表决权在科创板上市公司中可能存在的“少数人控制”“内部人控制”等公司治理问题,《意见》提出了禁止特别表决权股东滥用权利的司法政策。林文学说,在尊重“同股不同权”的同时,在公司案件审判中对股东义务分配要做到“同股不同责”。为配合监管部门防止资金违规入市助涨助跌,《意见》明确提出了对于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的互联网配资平台、民间配资公司等法人机构与投资者签订的股票配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热点三、如何降低投资者诉讼成本,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意见》明确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作为证券审判的根本性任务,李超分析,通过界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等各方主体对投资者应付的义务,明确相关主体从事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证券违法成本的民事赔偿责任,进一步夯实了投资者权利基础。

  针对注重完善并发挥代表人诉讼和示范判决机制的作用,李超进一步分析,推动符合中国国情和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和证券公益诉讼等与注册制相适应的民事诉讼制度机制,有利于为投资者维权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与保障。

编辑: 赵亚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