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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扫黑除恶取得阶段性成效 刑事警情同比下降18.4%

2018-09-29 08:30: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广州9月29日消息(记者郑澍)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广东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成功打掉了一批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犯罪集团,打击数据名列全国前茅,取得阶段性成效。全省刑事警情、治安警情、刑事立案分别同比下降18.4%、11.5%、9.7%,破案率、刑事拘留、逮捕分别同比上升1.8%、15.9%和10.7%,实现了打击效能和社会效应的”双提升”。

  广州刘永添等54人重大涉恶案公开宣判

  被告人54名,辩护律师74名,判决书共43万余字,近600页,连续12天,每天庭审时间超过12小时……回忆起当初案件的审理过程,广州市荔湾区法院刑庭副庭长李国文还记忆犹新。

  2018年2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对广州市黄埔区刘村刘永添等54人重大涉恶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刘永添等四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分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至18年,剥夺政治权利4至3年不等,对刘永添并处没收财产5020万元,罚金120万元。认定刘志钊等48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9个月至2年不等。

  李国文认为,宣判该案意义重大:“应该说是打响了扫黑除恶的第一枪,在全省甚至全国都有比较大的影响,取得的效果比较好。”

  经荔湾区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刘永添当选广州市原萝岗区东区街刘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党委书记。为获取非法利益,他利用自己的身份,制定了“刘村辖区内所属村、社的土地上的工程必须由本村、社人员承建,外人不能插手”的不成文规定。2004年12月,刘永东、刘永森经请示刘永添后,纠集刘志钊等人,在刘村村委门前持枪、木棍、铁棍等工具,对被害人刘某勇等人实施围攻追打、砸烧车辆,一举奠定了以刘永添为首的刘村“村霸”地位。

  李国文介绍:“正是前面一些比较明显的暴力犯罪,为后来的软暴力犯罪提供了基础。在这种震慑力的威胁之下,被害人和被害单位被迫和涉案单位进行交易,被迫交出‘地材费’‘进场费’等费用。”

  刘永添与朱志高等人先后成立广东砼利混凝土有限公司、广东穗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刘永东等人成立广州市萝岗区宏盛土石方工程队。案件经办检察官、广州市荔湾区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周亮告诉记者,这个黑社会性质组织规避侦查与打击的能力特别强,他们通过公司形式为组织披上“合法”的外衣,且后期暴力性特征不明显,不再直接动刀动枪,增加了办案的难度。但是相关部门通过反复研判,最终对这个组织做了定性。“这个组织到了后期,在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方面,跟一般理解的黑社会打打杀杀的硬暴力是有区别的。我们判断出,不管该组织在长时间里手法怎么改变,都是以暴力威胁为基础的。”周亮说。

  穗强公司制定内部规定:当穗强公司在争抢刘村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混凝土业务或供应过程中,与其他公司或个人出现纠纷时,所有公司的人都要到现场“助威”。

  2008年至2016年期间,刘永添等人相继成立的企业,按照其不成文规则,一旦发现非组织中的单位或成员承接工程或供应建筑材料,就会有组织地通过实施打砸、阻拦施工车辆、滋扰、聚众造势等违法犯罪活动或不正当手段,迫使被害人、被害单位放弃工程,最终由这个组织中的单位或成员承接工程或供应建筑材料,获取经济利益。同时,当工程混凝土供应业务由其他公司承接时,刘永东、陈镜登等人会不择手段,向承建方或其他混凝土公司索取“地材费”“管理费”等作为补偿。

  周亮说,该组织所谓的不成文规则和制度,其实就等同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帮规戒律”。

  该势力团伙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刘永添、朱志高、陈镜登、刘永东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孔永熊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刘志鹏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分工明确,有组织地在刘村范围内实施了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大量刑事犯罪活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生活秩序。

  如今,案件已经尘埃落定。李国文认为,通过对这一典型案例进行打击,也形成了强大的震慑力。她说:“这个案件是农村基层干部涉案比较典型的犯罪。这些农村基层干部,在当地为非作恶,称霸一方,利用家族和宗族势力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通过该案件的公开宣判,也有效地震慑了这类犯罪。”

  记者来到现场,一村民指着几处商品房小区告诉记者,如今黄埔区刘村环境面貌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黄埔区东区街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姚锦全告诉记者,未来可期,一定会有更大的变化。

编辑: 赵亚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