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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规定 保障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合法权益

2019-08-09 17:55: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8月9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也是刑法所规定的最严厉的刑罚,被称为“极刑”。我国司法实践中,把死刑作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有力法律武器的同时,强调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不适用于未成年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同时,以“死刑复核”程序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今天(9日)向社会发布,9月1日起施行。律师如何参与死刑复核程序?死刑执行前的会见有哪些变化?与以前相比,《规定》中哪些内容体现了法治进步?

  2019年8月9日早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通过最高法微信公号发布,立刻引起了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卢建平的关注。2012年12月,卢建平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为最高法院刑三庭副庭长,一直到2015年7月。卢建平说,当年学界、律师界积极呼吁的一些措施,在此次《规定》中有了具体体现。“从2007年1月1日死刑复核权统一收归最高法院以后,死刑复核阶段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怎么保障、律师怎么介入、相关人士怎么介入,也就是说怎么让死刑复核程序变成真正意义上的诉讼程序,让它具有公开性、抗辩性等等。这是包括律师、社会公众,特别是学术界,一直在期盼的事情。”卢建平说。

  多年以前,法院还是把死刑复核看成是一个内部的、保密的、不对外公开的工作程序。卢建平表示:“这对律师要求会见他的当事人、调查取证,或者律师要求见最高法院的复核法官等等,都是障碍。甚至有些比较特殊的情况,比如被告人被核准死刑甚至被执行死刑了,他的代理律师还不知道,还在到处打听,还在拼命往最高法院里送材料。”

  最高法发布的《规定》,首先明确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律师,“高级人民法院在向被告人送达依法作出的死刑裁判文书时,应当告知其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阶段有权委托辩护律师,并将告知情况记入宣判笔录;被告人提出由其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律师的,除因客观原因无法通知的以外,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其近亲属,并将通知情况记录在案。”依据《规定》,辩护律师应当自接受委托或者受指派之日起十日内向最高法提交有关手续,一个半月内提交辩护意见。卢建平教授分析:“死刑复核阶段除要求开庭外,其它律师的权利也基本上都有了。也就是说,可以在死刑复核阶段从原来的帮助到现在的辩护,这是实质性的进步,而且进步已经非常大了。”

  《规定》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作出后,律师提交辩护意见及证据材料的,应当接收并出具接收清单;经审查,相关意见及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死刑复核结果的,应当暂停交付执行或者停止执行,但不再办理接收委托辩护手续。”卢建平分析:“也就是说,在裁定和执行之间再加了一个‘最后的救济程序’,就是我们讲的‘刀下留人’或者‘枪下留人’。这是出于对生命权最高程度的尊重。”

  曾有过多年律师执业经历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分析:“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应该说,死刑复核程序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防止冤假错案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在这个程序中,有了辩护律师的参与,来为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最后一次提出辩护,这意义就非常重大了。”

  以前,罪犯执行死刑前仅限于可以会见近亲属,此次《规定》对会见近亲属以外的亲友及会见未成年子女等做了规定。北京师范大学刑事诉讼法研究所所长宋英辉教授分析:“其中第九条规定了,如果罪犯申请会见未成年人子女的话,要经过未成年子女监护人的同意。如果人民法院认为会见有可能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可以通过视频或其他合适的方式来进行。这个规定既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也凸显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编辑: 戚晨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