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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涉“一带一路”建设指导性案例 建立健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

2019-02-25 17:27:00来源:央广网

涉“一带一路”建设专题指导性案例新闻发布会现场(图片由最高人民法院提供)

  央广网北京2月25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建立健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对于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妥善化解法律纠纷,保障“一带一路”建设行稳致远,意义重大。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的第21批指导性案例中,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诉阿昌格罗斯投资公司、香港安达欧森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海难救助合同纠纷案备受关注。

  最高法指导案例110号显示,希腊籍油轮“加百利”轮,2011年8月12日凌晨5点在琼州海峡北水道附近搁浅,船舶及船载货物处于危险状态。据介绍,“加百利”轮装载的54580吨卡宾达原油,已经有泄露的危险,严重威胁海域环境安全。

  事故发生后,油轮的所属公司阿昌格罗斯投资公司立即授权香港安达欧森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向南海救助局发出紧急邮件,请南海救助局根据经验安排两艘拖轮进行救助,并表示同意南海救助局的报价。按约定,南海救助局派出两艘救助轮到现场协助“加百利”轮出浅,无论能否成功协助出浅,按每马力小时费率付费,脱浅作业过程中如发生任何意外,南海救助局无需负责。这份合同属于什么样的性质呢?

  最高法民四庭副庭长王淑梅分析指出,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和我国海商法规定,救助合同采取“无效果无报酬”,但均允许当事人对救助报酬的确定进行另行约定。若当事人明确约定,无论救助是否成功,被救助方均应支付报酬,且以救助船舶每马力小时和人工投入等作为计算报酬的标准时,则该合同系雇佣救助合同。

  这是首次在司法裁判领域确定了“雇佣救助合同”的概念。

  之后之所以发生纠纷,是因为南海救助局提供了救助、交通、守护等服务,但委托方一直未付救助费用。不支付的理由是认为南海救助局的服务“无效果”。在南海救助局提服务的同时,为预防危险局面进一步恶化造成海上污染,湛江海事局决定对“加百利”轮采取强制过驳减载脱浅措施。经湛江海事局组织安排,8月18日“加百利”轮利用高潮乘潮成功脱浅,之后安全到达目的港广西钦州港。在这种情况下,该适用哪部法律裁判双方的纠纷呢?

  王淑梅表示,在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和我国海商法对雇佣救助合同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最高法提审此案,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认为依据阿昌格罗斯投资公司与南海救助局充分磋商后的明确约定,南海救助局救助报酬的获得与否和救助是否有实际效果并无直接联系,而救助报酬的计算,是以救助船舶每马力小时,以及人工投入等事先约定的固定费率和费用作为依据,与获救财产的价值并无关联。依据最高法的判决,阿昌格罗斯投资公司向南海救助局支付救助报酬659万多元。

  王淑梅表示,在国际国内对《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适用的某些关键性问题长期存在争议的情形下,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本案的审理首次明确了该国际公约及相关国内法部分条款的具体适用,对于规范全国法院正确审理同类案件、维护公平合理的海上经济秩序、倡导和鼓励海上救助,保护海上人命、财产和生态环境安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介绍,最高法此次发布的第21批共6件指导性案例,均涉及“一带一路”建设,主要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保函欺诈纠纷、海难救助合同纠纷、信用证开证纠纷、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纠纷等问题。

  郭锋说,这批案例,充分体现了最高法扎实推进国际商事法庭和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围绕新时代改革开放前沿问题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专业化、信息化、国际化水平和国际影响力的努力和贡献。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有利于不断增强中国对国际商事规则的话语权,提高中国司法的国际地位,为世界法治文明贡献中国智慧。

编辑: 李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