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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股银行遭遇“执行难” 沧州青县法院被指“违法裁定”

2019-01-30 18:45: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沧州1月30日消息(记者管昕)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近日,在河北经营的一家国有控股银行向央广新闻热线反映称,银行在河北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一起贷款逾期案件,“意外”遭遇执行难,而造成案件陷入“执行难”的,却是沧州市青县法院作出的一纸“违法裁定”。

  2015年2月,位于河北沧州市青县的河北慧翔燃料有限公司向银行贷款7千万元。双方签订贷款合同,约定以河北慧翔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云峰个人名下的两套北京房产作为抵押担保,贷款期限为一年。但企业未能如期偿还贷款,逾期至今。银行负责人称:“贷款的审查、发放,我们都是依法合规进行的。不能如期偿还贷款,我们就申请主张权利,还不上就应该把抵押资产拍卖,拍卖之后还清贷款。”

  石家庄仲裁委作出银行胜诉的终局裁决后,银行向沧州市中院申请执行,在沧州市中院执行程序进行中,沧州市青县法院却作出民事裁定书,称已受理申请人河北慧翔公司的破产申请,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前抵押给银行的两套北京房产纳入破产财产。对此,银行风险控制负责人提出不同意见:“生效的裁决正在执行过程中,而且是挂网拍卖抵押物的关键时刻,青县在没有通知我行参与的情况下,仅通过破产程序的一个裁定,且以‘为了方便就登记在马云峰名下为由’,将抵押房产认定为公司财产,就是纳入破产财产,程序就存在严重的问题。”

  2017年9月,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河北慧翔燃料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并作出民事裁定书,将中油青县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并入河北慧翔燃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银行提出疑问,河北慧翔公司向银行贷款时,抵押担保的财产登记在个人名下。贷款逾期后,却又向当地法院申请企业破产,称向银行抵押的房产属于公司所有。为何前后不一?青县法院作出的裁定中,只有一个解释,且有效信息只有一句话,“为了方便就将上述房产登记在马云峰名下”。

  银行方面的代理律师乔烽认为,法院不能通过一纸裁定来否定不动产登记证书的法律效力。乔烽表示:“本案中抵押权有他项权证,有其他保险公司对抵押财产进行担保的核保,这一切说明抵押财产属于马云峰个人,而不属于河北慧翔公司。同时还有石家庄仲裁委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中,马云峰在参与诉讼中也没有陈述,这个房产不属于他,而属于河北慧翔公司。青县法院作为‘破产案’的主审法院,它有法定的责任,来审查清楚这个到底是谁的财产。”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房屋他项权证显示,马云峰抵押给银行的两套房产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房屋所有权人为马云峰,房屋他项权利人为这家国有控股银行。(央广记者 管昕 摄)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房屋他项权证显示,马云峰抵押给银行的两套房产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房屋所有权人为马云峰,房屋他项权利人为这家国有控股银行。银行方面认为,青县法院的裁定不负责任,侵害了银行的合法权益,阻碍了上级法院的依法执行,进而帮助贷款企业恶意逃避执行。银行方面表示:“出了这个裁定以后,我们请求沧州市中院继续执行,中院执行法官认为应该可以继续执行,继续拍卖,但这个情况下,特别是马云峰本人,以异议人的身份向沧州市中院提出申请,请求沧州市中院立即停止执行,因为他们说这是公司的破产财产,纳入了破产清算的过程中。”

  乔烽称,即使抵押房产存在权属争议,青县法院也应该通过正常的诉讼程序确定房屋权属,而不是一张没有说服力的裁定,尤其是裁定中“为了方便……”这样的表述,来改变房屋权属登记,太过儿戏。乔烽认为:“个人财产纳入公司破产财产,恰恰是通过破产的裁定来进行裁决的,意图明显,就是达到逃避执行、阻碍执行的目的。”

  对于银行方面的指责,法院方面又如何回应?法学专家又如何评价法院在此执行案件中扮演的角色?银行遭遇的执行难究竟该如何破解?

  1月3日,沧州市中院执行局给中国之声文字回复称,此案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执行,2017年12月31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2017年3月30日将查封财产移送评估,之后移送拍卖。期间,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河北慧翔燃料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并作出民事裁定书,将中油青县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并入河北慧翔燃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并将拟拍卖的被执行人马云峰的财产纳入河北慧翔燃料有限公司、中油青县石油销售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的范围。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决定暂缓拍卖。

  沧州市中院执行局的回复还称,“此案拟拍卖的标的物价值基本可以覆盖本案执行标的额。如果评估、拍卖程序正常进行,基本可以执行完毕。但是,执行过程中,河北慧翔燃料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拟拍卖的马云峰名下财产被纳入河北慧翔燃料有限公司破产财产范围,法院不能对上述财产继续进行处置。本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沧州市中院执行局还表示,青县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是否存在违法之处,需经法律程序进行审查。

  对于两级法院的做法和回复,中国行为法学会执行行为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学教授宋朝武表示:“在当前形势下,当地法院是干扰执行,完全是一种执行乱的表现。这里一个问题就是,他用个人财产(抵押)给企业贷款,抵押权人他(马云峰)跟银行是债权债务关系,而且抵押的房子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因此不能混为一谈,不能纳入破产财产中进行破产,它是逃避执行的一种方式。”

  宋朝武教授认为,此案仍是有法律救济途径的。宋朝武说:“按照规定,(沧州市)中院不执行,上河北省高院提出复议申诉去,河北省高院如果做裁定驳回,最后到最高法院,现在执行是全国统一指挥。”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也对中国之声表示,由于本案中青县法院是以裁定书的形式,来确认股东的个人财产属于公司的财产,进而阻挡了债权人依法行使抵押权。因此,青县法院作出的裁定,其合法性有待商榷。刘俊海说:“这个裁定的合法性如何,关键就是取决于法院有没有证据证明这个人财产就是公司的财产。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登记在个人名下的房产属于破产重整的公司的财产,那么破产重整管理人非要把控股股东个人财产纳入到破产重整的财产里面来,无异于就损害了控股股东的债权人。”

  刘俊海教授说,青县法院作出的裁定涉嫌程序违法,在当下全国法院努力破解执行难的形势下,造成了恶劣影响。刘俊海表示:“一纸裁定书就剥夺了抵押权人(银行)作为最重要的利害关系人的话语权,而使得程序正义在裁定程序当中被削弱,甚至被悬空。人民法院应当树立严谨的法律思维,区分不同的法律关系,才能更好地维护交易安全,构建和谐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2018年12月11日,中国之声给河北沧州市青县法院发函提出采访需求,并多次电话催促回复,截至发稿,青县法院没有任何回应。遭遇“执行难”的银行,相关法律救济途径能否走得通?中国之声将持续关注。

编辑: 高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