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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版“反杀案”二审开庭 案件将择期宣判

2018-12-20 16:28: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西安12月20日消息(记者常亚飞)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被媒体称为陕西版“反杀案”的“王某故意伤害案”今天(20日)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2017年12月,王某和朋友苗某在酒吧聊天,随后李某、唐氏兄弟二人与王某发生冲突,王某持啤酒瓶捅刺李某致其死亡。案件于今年4月一审开庭,6月28日,一审判定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在今天二审开庭中,辩护律师徐昕和王万琼为被告人王某作无罪辩护,认为据现有的证据材料,王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控辩双方就哪些焦点展开了激烈交锋?

  据咸阳市中院的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王某和被害人李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王某持酒瓶故意捅刺李某,致李某死亡,法庭认为王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九年。

  在今天上午二审法庭调查环节,控辩双方围绕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进行了激烈的质证。辩方律师徐昕认为,一审存在判决定性错误,被告人王某是认怂求情后仍受到生命威胁的被迫防卫,并非互殴。王某的行为和语言都可以证明这一点:“语言上的对比,李某一直在骂骂咧咧,包括对王某和王某的母亲,而且说要把王某弄死。王某的语言是一直在陪笑和求情的,希望他能放自己一马。”

  对于辩方称是被害人李某主动挑起事端的说法,控方予以认同。但是控方认为,事情之后的演变是双方造成的,被告人也有动手的动作。

  控方认为:“一个案件事实的发生肯定是有起因、经过和结果的,那么它也有双方的参与,是双方的言行共同推动这个事情发展的。不可能是一方单独而另一方站在那儿不动,这是一个客观的事实,比如本案中,案件的起因,挑起事端是被害人,但是客观上讲王某也有举起酒瓶冲向被害人欲打的动作。”

  在对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进行质证的过程中,被害人李某带来的唐氏兄弟二人对事态升级起阻止还是助推作用是控辩双方争论的另一焦点。辩方律师徐昕认为,唐氏兄弟存在拉偏架的情况,实际起到了一种侵害的帮助作用。

  对于唐氏兄弟行为的评价问题,控方认为辩方的解读是不客观的,唐氏兄弟对被害人李某也有阻挡行为。

  控方认为:“从监控视频反映来看,由于双方都饮过酒且分属不同的双方,立场不同。二人与王某有过争执,有揪住衣服推搡的行为,甚至可能还有一些言语冲突。但是我们同时对一个事情还应该客观地去看,而不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只想看到自己想看到的东西,那显然是不客观的。从视频中可以看到,二人对他们的朋友李某也有阻挡行为,而且不止一次。”

  此外,对该案的作案工具是否存在同一性也是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辩方的另一位辩护律师王万琼认为根据监控视频以及现场照片来看,现场有多个破碎酒瓶,而警方从中选了一个让被告人王某指认,警方挑选的方式以及被告人指认的过程都不合理。

  王万琼说:“王某当时指认的时候,是侦察人员直接拿了酒瓶直接让王某指认。从王某指认所谓办案凶器的照片也可以看出,王某指认的时候是没有带眼镜的,我们知道王某是高度近视加散光,是不可能看清楚当时所持的啤酒瓶长什么样子。不能认定王某指认的啤酒瓶就是本案的作案工具,本案的作案工具是没有查清楚的。”

  控方对辩方提出的作案工具不确定的质证进行了回应,认为根据现场的勘察笔录和视频监控来看,足以锁定作案工具:“从监控视频反映的内容,可以非常清楚地看清楚王某从站起来以后拿着酒瓶,拨弄头发。然后就走过去,就把手中的啤酒瓶,作案时使用的工具放在了沙发座椅上。而公安机关的现场勘察笔录在沙发座椅上只提取了一个破碎的啤酒瓶,也就是说不存在其他啤酒瓶与本案作案工具混淆的问题。”

  控辩双方经过激烈的辩论后,二审开庭在今天下午结束,审判长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期宣判。

编辑: 杨璇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