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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三部: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将重点打击出资者、经营者和主要获利者

2019-02-20 19:32: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2月20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今天(20日)发布,共15条,对环境污染案件管辖难、调查取证难、司法鉴定难、法律适用难等突出问题“对症下药”。

  针对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单位犯罪认定难的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万春分析,坚决依法追究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纪要》第一条就对单位犯罪认定问题专门作出规定,要求依法合理把握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重点打击出资者、经营者和主要获利者。

  针对老百姓普遍关注的大气污染问题,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表示,《纪要》明确规定,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受过行政处罚后又实施上述行为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张佐良介绍,开展集中打击整治长江流域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动以来,已侦破案件483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126名。对发生在长江经济带十一省(直辖市)的跨省污染环境犯罪活动、污染重要江河、湖泊的犯罪活动可以依法从重处罚。

  针对环境污染案件鉴定难的问题,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副局长舒国华表示:“只要有办案机关的委托,只要这个事项在机构鉴定执业范围内的,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接受委托,出具鉴定意见,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办案机关的委托。”

  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认为,《纪要》解决了此类案件调查取证难的问题。《纪要》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出具的环境污染的监测报告,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有利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办理。

编辑: 杨璇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