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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 完善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制度

2018-12-13 19:44: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12月13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我国现行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中,均有行为保全的规定。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权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最高法今天发布司法解释,进一步规范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情况紧急下申请的行为保全,人民法院必须在接受申请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最高法民三庭庭长宋晓明分析,司法解释明确了情况紧急应当是“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即足以损害申请人利益”的情况。

  什么属于“情况紧急”?司法解释列举了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即将被非法披露;发表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利即将受到侵害;诉争的知识产权即将被非法处分;申请人的知识产权在展销会等时效性较强的场合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时效性较强的热播节目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等几种情形。

  宋晓明表示:“对于非紧急情况的诉中行为保全申请,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审查期限,但是人民法院也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否则将会影响行为保全作为一项程序性救济所本应具备的及时性。”

  据不完全统计,过去五年间,全国法院受理知识产权诉前停止侵权案件157件、诉中停止侵权案件75件,裁定支持率分别为98.5%和64.8%。禁止体娱公司向公众提供2018中超联赛摄影作品案、杨季康申请责令停止拍卖钱钟书书信手稿案等备受关注。

编辑: 王笑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