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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街道办对市民合理诉求应接诉即办

2019-06-08 09:02:00来源:北京青年报

  由市民政局起草的《北京市街道办条例(草案送审稿)》日前在首都之窗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到建立群众诉求接诉即办的常态化制度,实现“小事不出社区、大事不出街道”,已设立的街道办不符合规定的,区政府应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职责清单外事项不得向街道社区“甩锅”,区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不配合街道办工作或被处分,编制要向街道倾斜,保障街道工作人员年收入高于市、区同级别人员等。

  同时发布的关于《北京市街道办条例(草案送审稿)》的说明中提到,目前,本市设立街道办152个,其中中心城区101个、远郊区51个。街道具体承担111项具体职责。由于历史和区位原因,各街道规模和人口差异较大,最大的街道辖区面积81平方公里,最小的仅0.8平方公里,常住人口从1万到20万不等,街道内一般设置20多个科室,人员编制从20余人到100余人不等。

  说明提到,长期以来,存在街道和职能部门职责清单不明确、街道职责和权力不匹配、街道综合执法权和对部门派驻机构统筹协调和工作监督缺乏制度保障等体制机制性问题,严重影响了街道办职能作用的发挥。日前面世的《条例》分为七章,包括总则、机构与职责、公共服务、城市管理、社会治理、保障与监督、附则,共56条。《条例》提到,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和保障街道办依法履职,推进首都超大城市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宗旨是建立群众诉求接诉即办的常态化制度,实现“小事不出社区、大事不出街道”。

  按照规定,街道办是区政府的派出机关。街道办的设立、撤销、更名、驻地迁移、管辖范围的确定和变更,由区政府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应当根据地域面积、人口规模、人文历史、街区功能、居民认同等因素,遵循规模适度、管理科学、服务高效的原则,拟订街道办设立标准。已设立的街道办,不符合这些规定的,区政府应当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亮点

  职责清单外事项

  不得向街道、社区“甩锅”

  《条例》提出,按照“大部制”“扁平化”的思路,街道办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党群工作、民生保障、城市管理、平安建设、社区建设、综合保障等内设机构,组建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申请设立事业单位,开展政务服务、市民活动、诉求处置等工作。除机构编制专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政府职能部门不得要求街道、社区对口设立机构或者加挂牌子。

  《条例》还规定,市政府应当制定、公布街道办职责清单,未经市政府审核批准,清单以外的事项不得交由街道办办理。经审核批准,街道办办理职责清单之外的事项时,上级职能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技术等保障。此外,政府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不得将社区工作职责以外的事项交由社区办理。

  区政府部门工作人员

  不配合街道工作或被处分

  为进一步理顺街道办与职能部门的关系,《条例》提到,区政府职能部门设在街道的派出机构实行属地管理。街道办统筹协调和考核督办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综合性事项实施,对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工作考核和人事任免提出意见和建议,自主支配和统筹管理区职能部门下沉的各类人员和资金,参与辖区设施规划编制、建设和验收。

  行政执法方面,市政府统一制定综合行政执法赋权清单。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等实行派驻体制的执法机构应当听从街道办的统一组织协调,参加街道办组织的综合执法活动。

  区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配合街道办工作,不服从街道办日常管理和指挥调度的,情节较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记者李泽伟 蒋若静)

编辑: 郑皓月

北京:街道办对市民合理诉求应接诉即办

由市民政局起草的《北京市街道办条例(草案送审稿)》日前在首都之窗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到建立群众诉求接诉即办的常态化制度,实现“小事不出社区、大事不出街道”,已设立的街道办不符合规定的,区政府应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职责清单外事项不得向街道社区“甩锅”,区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不配合街道办工作或被处分,编制要向街道倾斜,保障街道工作人员年收入高于市、区同级别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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