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7月20日消息(记者 曹倩)“董责险的发展伴随着中国金融证券的发展及完善的过程,同我国的金融环境及司法制度变化有较大的关系。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证券法》明确了投资者保护制度,加之金融监管及司法环境的变化,令董监高的法律风险显著增加,董责险才引发上市公司更高的关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太保产险”)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李超近期做客《中上协会客厅》时,谈及董责险在中国市场的发展历程时如是介绍。

李超认为,董责险的热度高低取决于内在需求和风险性两个因素。在这一轮的董责险热潮当中,保险公司理念有原来的赔得快、赔得多、赔得好转化为风险减量,帮助客户有效降低风险。

针对市场上对于董责险的“理赔”问题所存在的疑虑,李超道出了保险公司经营的内在逻辑。

“保险公司做一个产品,一定希望有赔付的。如果一个投向市场的产品没有风险也没有赔付,等于产品不能产生增长没有生命力。所以‘理赔难’的问题是外界的一种误解。”李超表示。

李超同时认为,董责险保单条款存在晦涩难懂的问题,需要在借鉴外资公司经验的同时进行本土化优化。从服务角度,保险公司要从产品思维过渡到客户思维,潜心研究市场的需求和变化,开发满足市场需求对路的产品。

中国太保产险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 李超

投保人基数及风险增加令董责险“热”起来

公开信息显示,2002年,中国签发了第一张董责险保单,正是在《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发布之后。但在2021年之前,董责险长期被看算作少数险种。

关于董责险推出时间如此之长,发展速度却不温不火的原因,李超认为主要是需求问题。

“任何产品能不能发展、实现增长,主要在于投保人的内生需求。这里面有两个问题,第一,投保人本身的规模基础是否在增加。第二,风险性如何。”李超解释称,此前,中国上市公司数量相对较少,2019年之后开始大幅度增加,这表明董责险投保人的基数也是在增加的。

风险性则与行政监管处罚及法律完善程度有直接关系。

李超指出,董责险的发展伴随着中国金融证券的发展及完善的过程,同我国的金融环境及司法制度变化有较大的关系。中国的资本市场还处于一个初级阶段,金融市场自2018年之后股权融资发展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向,同时对于金融监管也日趋规范及严格。

自2018年起,证监会和交易所每年给出的监管处罚数量逐年递增。2018年以前,每年证券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在130件左右,2018年之后证监会年均行政处罚数量均维持在300-400件。

“而2020年3月1日起正式实行的新《证券法》明确了投资者保护制度,金融监管及司法环境的变化让董监高的法律风险显著增加,董责险才引发上市公司更多的关注。”李超说。

保险公司服务理念由“理赔”转向风险减量

《中国上市公司董责险市场报告(2023)》显示,2022年共有337家A股上市公司发布购买董责险的公告信息,投保公司数量同比上升36%。而2021年投保公司为248家、2020年为119家。董责险数量的增长,对站在市场一线的保险公司而言,是机遇也是竞争。

李超提及,2018年,上海金融法院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收案1259件,2019年3030件,2022年3336件,2021年4378件,2022年4502件;北京金融法院2021年3月成立,截至2023年3月,受理虚假陈述纠纷案件5911件。

“这些案件诉讼金额巨大,比如普通代表人诉讼案件‘飞乐音响案’的判决金额达到1.2亿,康美药业作为特殊代表人诉讼案件,判决金额高达25亿。”李超指出,董责险对上市公司化解自身经营风险、平衡财务状况有较大帮助,政府机关也在积极鼓励、推动上市公司投保,目的就是降低独立董事相关的一些履职风险。

关于保险公司如何抓住这一轮机遇,李超的思考是,在经营业务方面,最关键一点是如何通过这项业务来赋予客户价值。

李超认为,传统保险职能包含损失补偿、资金融通等,如今在监管整体引导下,保险公司逐渐把原先赔得快、赔得多、赔得好转化为风险减量。风险减量即帮助客户有效降低风险,以及提升客户后期匹配服务。

“此前,大家投保董责险积极性不高的一个关键因素是产品形态很复杂,无论在前期投保还是后期理赔阶段,都需要大量专业的资料和基础储备。”李超表示,“所以我们首先要积极成立各种服务团队,律师、会计甚至一些危机处理响应的团队来服务我们;其次是复盘此前市场上出现的问题,尽可能帮助客户减少风险。”

此外李超透露,太保产险还将对董责险产品本身再做优化。

“保险行业从前更关注如何卖出产品,现在逐渐转化为更关注客户。我们需要去开发更加有差异化的、符合上市公司不同需求的董责险产品。”李超表示。

董责险成为留住优秀人才的福利

董责险爆发的同时,仍有大量公司对董责险持观望态度。关于能否真正落实赔付这一问题,市场向来存有争议。

李超认为,董责险保障责任相对丰富,无论对上市公司整体、董监高个人以及广大主管、责任人等都有作用。

具体来看,董责险能够保障董监高个人在履职过程中因不当行为造成的第三者损失,也可以保障上市公司由于信息披露、不当陈述的问题造成的中小投资者的索赔等等,以减轻上市公司面对证券索赔带来的经营现金流影响。

此外,随着处罚案件数量增加,面对巨额的民事赔偿金,上市公司支付董监高的薪酬压力也会增大。目前民企基本为职业经理人面临较大的诉讼风险及赔偿压力;国企投保率也在不断提升。

“董责险可以为职业经理人提供赔偿风险的转嫁,让董监高优秀职业经理人安心履职,从而推动企业的经营发展。”李超表示,因此,很多上市公司将董责险作为一项福利用来招揽和留住优秀人才。

“至于中小投资人,董责险相当于为他们做了兜底。”李超解释,董责险主要赔偿责任是证券民事赔偿金,企业面临破产或巨额赔偿无力应对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的兜底作用显现,可以让投资者更快拿到赔偿金。

而市场关注的另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是,董责险是否存在传说中“理赔难”的问题?毕竟,董责险的理赔数据及相关信息并不向外界公开。

“产品条款会明确规定一些核心的理赔原因,存在故意和犯罪等行为是不可能赔付的。”李超表示,国内董责险覆盖率不高,目前涉及诉讼的客户并未全部购买董责险,因而实际赔付案例不多。此外由于诉讼过程较长,触发赔付的案子大多都在进展中。随着法律环境及董责险市场的快速发展,赔付案例也会持续增多。董责险在国际市场上、比如在美国上市的中概股公司,就有很多触发赔付的案例,包括阿里、瑞幸咖啡、滴滴等。

针对市场上所谓的“理赔难”顾虑,李超认为,这是一个误解。

“可能大家都认为索赔比较困难,我还是想给大家信心。保险公司做一个产品,是有经营风险的,一定希望有赔付的。如果一个投向市场的产品没有风险也没有赔付,是没有生命力的,是不可能持续做下去的。”李超表示,因此,理赔的问题对保险公司而言压力更大。

买董责险的企业出险概率更低

董责险的争议除了理赔实际落实情况存疑外,还面临一定道德风险。

有观点认为,董责险将董监高的责任风险转嫁给了保险机构,会大大弱化法律对董监高的约束机制和威慑效果,进而降低董监高的职业责任并诱发其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行为。

“在公开交易市场,上市公司及董监高在工作中,难免会有疏漏或过失造成的相关法律责任。”李超认为,董责险基于中国保险法律的要求,保障责任只是基于非故意造成的虚假陈述信息、披露不实等。

“但是主观的财务造假、虚假交易等故意违法行为,即便是购买了董责险也是不予保障的。”据李超介绍,一般情况下,故意违法行为往往是董事高管中的个别行为,未参与违法行为的董监高人员可能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将因此产生较大的财务损失,董责险针对此类情况有被保险人的可分割性的特点,可以为上述人员提供保障。

“我倒觉得,真正投保董责险的企业,反而出险的概率更低。”李超表示,投保董责险并不是扩大道德风险,而是上市公司本身治理能力较强,希望通过董责险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质量。

那么反过来,上市公司购买了董责险是否等于进了“保险箱”?

“‘保险箱’也并非想进就能进,保险公司并不会接受所有公司的投保,董责险投保前端设置的审批程序严苛且复杂,其实就在了解客户可能存在的风险。”李超介绍,不同风险状况的公司投保价格差异非常大,公司自身也更愿意通过提升治理能力来降低财务成本。

借鉴+本土优化解决晦涩难懂痛点

海外成熟资本市场的董责险投保率超过90%,投保董责险是公司强化风险管理水平、有效提升公司治理的正常途径。

李超认为,这一险种近两年才开始在中国市场活跃,因而还需在产品标准化、本土化、配套制度上进一步发力。

“中国内地董责险发展时间较短,目前更多借鉴国外经验,很多产品条款是从国外翻译引进的。同时也要做相应调整,国外面临的法律环境和实际风险情况与国内存在差异,这可能造成国内产品结构相较更复杂一些。”李超如是表示。

基于这一前提,李超表示,从产品角度出发,对董责险进行规划和针对服务客户画像,是太保产险下一步的重点工作。

近期,太保产险开发了一款针对于境内A股上市企业的董监高责任保障条款,结合我国的法律体系做清单式管理。

“保险条款的措辞描述更贴近我国国内的法律法规的约定,比较清晰地从刑事、民事、行政、相关法律调查等费用进行列明保障责任,解决董责险保单晦涩难懂的痛点。”李超表示。

从服务角度,保险公司要从同质化严重的激烈市场竞争中突围,就得从产品思维过渡到客户思维,潜心研究市场的需求和变化,开发满足市场需求对路的产品。

据李超透露,太保产险正在摸索为客户提供相关的危机管理、法律、信息披露服务等,让客户遇到相关监管、索赔行为第一时间由保险公司介入,借助保险公司在证券领域的专业化服务团队,早一步介入由专业的法律、危机管理人员进行指导,将上市公司的损失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央广资本眼)

编辑:李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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