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通告明确,在云南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行动,今年6月30日前自查自纠,7月1日至11月30日依法从严查处,着力从源头预防和遏制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运输,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整治总质量3.5吨以上的轻型自卸货车、轻型仓栅式货车和重型自卸货车在生产、销售、检验、维修、使用等环节存在的“大吨小标”、非法改装货箱(厢)、加装钢板弹簧片等违法违规行为,主要为:严禁货车生产改装企业生产、销售“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重型自卸货车;严禁货车销售企业销售“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重型自卸货车;严禁机动车检验机构为非法改装货车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严禁机动车维修企业非法改装货车;严禁未依法取得证照企业非法改装货车;严禁车辆所有人(管理人)非法改装货车;严禁非法改装货车违法上道路行驶。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前,广大货车生产、改装、销售、维修、检验等企业(机构),需严格对照整治重点开展自查自纠,自觉改正涉及“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货车的违法行为。对在用货车有“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货箱(厢)、加装钢板弹簧片等行为的,由货运企业、货车车主自行拆除改装设备,恢复车辆原状。未整改到位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2023年7月1日至11月30日,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将联合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从严查处涉及“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货车的违法行为。对生产、改装、销售企业(个体)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销售擅自改装货车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职责依法从重处罚。对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承接非法改装机动车业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2条之规定,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从重处罚。对无证无照经营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3条之规定依法从重处罚。对货运企业使用非法改装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0条之规定,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法律法规,积极配合开展整治行动,自觉消除违法违规行为,不得阻扰行政执法,不得强行冲卡、拒绝检查和阻碍执法,否则将被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记者 王绍芬)

编辑:王开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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