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当天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此次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山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作了介绍。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蔡汾湘表示,立法法被称作“管法之法”,此次修改非常必要。首先,这是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必然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出新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我省地方立法条例需要进行必要修改。其次,这是贯彻执行立法法精神的需要。为了贯彻实施修改后的立法法,规范我省的地方立法活动,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的质量和效率,我省的地方立法条例需要进行相应调整。再次,这是总结我省地方立法经验的需要。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总结吸收新时代地方立法实践的新经验新成果,将这些好的做法上升为法规,进一步完善我省的地方立法条例,以良法保善治,在法治轨道上为我省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据介绍,此次修改决定共16条,主要内容是: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对地方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进行充实完善;进一步完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立法程序和工作机制;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并总结我省地方立法实践,对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等问题作出修改完善;根据修改后的立法法和我省备案审查工作实践,对备案审查制度予以完善等。(王佳)

编辑:郎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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