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网站消息,2023年3月份,全区食品安全监管主要职能部门从种养殖、生产、流通等环节共抽取样品449个批次进行定量检测,具体抽样检测情况如下:

一、样品分类及合格率情况

抽检样品共13个类别449批次,不合格20批次,总合格率95.55%。

二、检测检验机构

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杭州海润泰合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区质量计量监测中心等。

三、分析及评价

1、2023年3月份抽样的饼干、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等11个大类食品经检测全部合格,总体情况较好。

2、涉及抽检的食用农产品-水产品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和甲氧苄啶。其中恩诺沙星不合格8批次,不合格样品为黄鳝7批次,鳝鱼1批次,根据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恩诺沙星为可以在水产品中使用的喹诺酮类合成抗菌药,但在水产品中的残留量不得超过100μg/kg;其中甲氧苄啶不合格1批次,不合格样品为黄鳝,根据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甲氧苄啶为可以在水产品中使用的抗菌增效剂,但在水产品中的残留量不得超过50μg/kg。

3、涉及抽检的餐饮食品-复用餐饮具(餐馆自行消毒)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共计5批次。其中大肠菌群不合格1批次,根据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大肠菌群是微生物限量指标,在餐饮具中不得检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合格4批次,根据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是洗消剂残留量指标,在餐饮具中不得检出。

4、涉及抽检的食用农产品-蔬菜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和噻虫嗪,共计4批次,其中噻虫胺不合格4批次,不合格样品为姜3批次,芹菜1批次,根据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噻虫胺为允许使用的杀虫剂,但在姜中的最大残留量不得超过0.2mg/kg,在叶菜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量不得超过0.04mg/kg;噻虫嗪不合格1批次,不合格样品为姜,噻虫嗪为允许使用的杀虫剂,但在姜中噻虫嗪的最大残留量不得超过0.3mg/kg。

5、涉及抽检的食用农产品-水果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和噻虫嗪,其中噻虫胺不合格3批次,噻虫嗪不合格2批次,不合格样品均为香蕉。根据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噻虫胺均为允许使用的杀虫剂,但在香蕉中的最大残留量不得超过0.02mg/kg,噻虫嗪也为允许使用的杀虫剂,但在香蕉中的最大残留量不得超过0.02mg/kg。

编辑:智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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