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4月15日消息(记者费权)4月13日,深圳市龙华区幸福城臻园楼盘开盘现场发生冲突事件:一名临时保安使用辣椒水喷雾驱散排队人群,导致现场秩序严重混乱。4月14日,涉事保安杨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涉事开发商随后发布致歉信,将事件定性为保安“未经授权的私自行为”,试图以此撇清自身责任。

这一事件迅速引发公众对保安法律责任边界、开发商安保义务以及辣椒水使用权限等问题的热议,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梁汉律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李泽瑞律师,以专业视角拆解了事件中的责任链条,并为受害购房者提供维权指引。

“公安机关对杨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法律依据十分明确。”梁汉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扰乱车站、商场、楼盘销售现场等公共场所秩序,情节较重的,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若辣椒水喷射造成他人轻微伤,还同时触犯该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规定,将面临更重的治安处罚。如果辣椒水喷射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涉事保安还将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除了涉事保安本人的法律责任,开发商试图以“临时工私自行为”甩锅的做法也站不住脚。“开发商一句‘保安是临时的、行为是私自的’,根本不能撇清所有法律责任。”李泽瑞补充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李泽瑞解释,本案中,即使涉事保安是临时雇佣人员,其在楼盘开盘现场维持秩序的行为,本质上属于接受开发商指派、为开发商利益执行工作任务的范畴。因此,开发商作为用人单位,必须对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的侵权行为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将全部责任推给临时保安,本质上是对自身法定安保义务的逃避。

事件中最受公众关注的,莫过于普通保安是否有权使用辣椒水维持秩序这一问题。梁汉纠正了一个常见的法律误区:“很多人以为保安可以使用辣椒水维持秩序,这是完全错误的认知。”他详细解释,普通保安既没有执法权,也没有配备和使用任何具有攻击性、伤害性装备的法定资格,私自携带并使用辣椒水伤害他人属于违法行为。

对于民用防身喷雾与管制类催泪喷射器的法律边界,两位律师也作出了清晰区分:若为普通民用防身喷雾,不含化学毒剂等违禁成分且未被认定为国家管制器具,购买和持有用于自我防卫通常不违法,但使用必须严格限于正当防卫场景,即仅能在遭遇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用于临时制止,不得用于主动攻击、报复或扰乱公共秩序,否则仍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构成犯罪;若因喷雾或喷射器浓度超标或对人体有较强伤害风险,则可能被认定为管制器具,严禁私自买卖、携带或使用;若喷雾或喷射器符合公安部警用标准,具备警用装备的专用特征,则其性质为警械,非法买卖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事实上,开发商声称保安“未经允许私自携带,并使用辣椒水”的说法,恰恰暴露了其自身存在的多重管理漏洞和安全违规行为。李泽瑞进一步指出,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聘用保安员时,应当核实其身份,对其进行必要的岗前法律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并加强在岗期间的管理。本案中,开发商既未对临时保安进行充分的法律和技能培训,也未对其进入工作现场时携带的物品进行必要检查,导致具有伤害性的装备流入活动现场,这种管理失职行为本身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同时,该楼盘开盘活动吸引大量购房者凌晨排队,开发商未提前制定科学的人流管控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也违反了《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中关于活动主办方安全保障义务的强制性规定。

对于在此次事件中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购房者,两位律师也给出了清晰的维权指引。如果有购房者因辣椒水喷射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既可以直接向涉事保安杨某某主张侵权赔偿,也可以向开发商主张赔偿,开发商赔偿后,可自行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保安追偿。

目前,龙华区住建、市监、公安等部门已约谈开发商,责令整改,并对项目价格备案情况展开调查。若查实开发商存在价格欺诈、哄抬房价、捆绑销售等违法行为,购房者还可以向住建、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要求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编辑:冯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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