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央广网北京3月30日消息(记者费权)近日,歌手单依纯在深圳演唱会上未经授权演唱李荣浩原创作品《李白》,而此前李荣浩方已明确婉拒其版权授权申请,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亦出具声明证实未就该作品发放任何授权。
事件发酵后,涉事双方接连发声,这场华语乐坛的版权争端,再次将音乐版权保护的法律问题推至公众视野。音乐作品为何频频引发侵权纠纷?哪些看似“无伤大雅”的行为实则触碰了法律红线?数字时代短视频、直播、AI音乐的兴起,又给版权保护带来了哪些新挑战?
音乐版权为何侵权频发?
“此次单依纯演唱会翻唱事件,本质上是对音乐作品表演权的漠视。”北京知审律师事务所金杰律师告诉记者,音乐侵权纠纷之所以高发,首要原因是音乐作品的权利结构极具复杂性,这也是公众最易陷入的认知误区。一首音乐作品并非单一权利,而是包含词曲作者的著作权、演唱者的表演者权、录音制作者的邻接权等多项权利,分属不同权利人。“很多人误以为‘标注原唱、不商用就不侵权’,但事实上,哪怕是翻唱行为,也必须先获得词曲著作权人的授权,仅获得演唱者授权完全不够,权利主体的错位,直接导致大量无意识侵权的发生。”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李泽瑞律师则从传播环境的角度补充了侵权高发的核心诱因。“传统唱片时代,音乐传播依赖实体介质,侵权成本高、溯源难度低;而如今,一首歌曲可在毫秒间被裁剪、复制、全网转发,传播链条被无限拉长。”他表示,更关键的是,数字时代商业与非商业使用的边界日益模糊,很多个人将音乐用于短视频、直播,看似是个人分享,实则通过流量变现、广告植入获得了商业收益,这种“隐性商用”进一步放大了侵权风险。而近年来兴起的AI翻唱、AI生成音乐,更是给版权保护带来了全新挑战,未经授权使用原作品的旋律、人声特征进行训练和生成,已成为数字时代最典型的新型侵权形态。
这些行为都算侵权!别踩法律红线
关于侵权行为的法律界定,两位律师均表示,公众对音乐侵权的认知存在大量盲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侵权行为的界定非常清晰,核心原则就是‘授权许可’。”金杰强调,该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均构成著作权侵权。“很多人误以为‘只用几秒就不侵权’,这是完全错误的认知,法律从未以使用时长作为侵权与否的判定标准,商业演出中的未经授权翻唱、线下商演、作品改编、录音制品发行传播,都是最典型的侵权行为。”
“还有大量被公众忽视的行为,早已越过了侵权红线。”李泽瑞提醒,线下商超、餐厅循环播放的背景音乐,也就是行业内的“公播行为”,未获授权即构成侵权;短视频创作者自行截取歌曲片段作为BGM发布,哪怕只用了几秒,只要视频带有商业属性,就构成侵权;直播中主播未经许可演唱歌曲、播放背景音乐,同样属于侵权行为。
谈及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金杰表示,民事赔偿是音乐侵权最主要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侵权人首先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责任,核心是赔偿损失。”他介绍,赔偿标准有明确的递进规则:先按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计算;以上均难以确定的,参照权利使用费计算,“对于恶意侵权、情节严重的行为,还可适用惩罚性赔偿,在上述数额基础上判处一至五倍的赔偿,大幅提高侵权成本。”若前述方式均无法举证,法院可适用法定赔偿,最高金额达500万元。
“很多人觉得音乐侵权只是‘赔钱了事’,但事实上,侵权行为还可能触发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李泽瑞进一步补充,行政层面,著作权主管部门可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高额罚款,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不足五万元的,最高可处二十五万元罚款。而对于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音乐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即可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中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不同主体如何避坑?
针对不同主体的合规避坑路径,两位律师也给出了差异化的专业建议。金杰针对普通个人用户提醒道:“首先要厘清法定‘合理使用’的边界,法律允许的合理使用,仅限于为个人学习、欣赏使用已发表的作品等几种特殊情况。一旦将音乐发布到公开网络平台,哪怕是个人账号,只要存在流量变现、商业推广的可能,就超出了合理使用范畴。”他特别提示,个人若想翻唱发布、直播演唱歌曲,务必提前获得词曲著作权人的授权,切勿抱有“粉丝少就不会被追责”的侥幸心理。
李泽瑞则针对商家、自媒体、直播机构等商业主体给出了合规指引。他表示,线下商家使用背景音乐,需向中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等机构申请公播授权;短视频、自媒体创作者,应优先使用平台官方授权的音乐素材库,切勿自行截取商用音乐;直播机构需建立版权审核机制,规范主播的演唱、播放行为。“面对AI音乐这一新兴领域,使用者更要严守底线,不得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进行AI训练、生成与传播,从源头规避侵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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