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2月4日消息(记者费权)“这辆车以后随时能过户给小芳”——北京一位大叔生前在某社交软件私信中向前妻留下这样的财产安排,可他去世后,女儿小芳拿着这份聊天记录主张车辆归自己所有,却与继母张阿姨对簿公堂。这起案件揭示了数字时代下,人们随手的网络沟通与法律严格的形式要求之间存在的巨大落差。从法律实务角度剖析,其核心在于必须厘清“证据”与“法律行为”的根本区别: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被法院采信,但因不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无法产生遗嘱效力。

这起纠纷源于李大叔复杂的家庭关系。他与前妻刘阿姨育有一女小芳,离婚后与张阿姨再婚。案涉车辆是李大叔的婚前财产,他通过某软件私信告诉前妻,打算将车留给女儿,且已交付了车辆手续。李大叔去世后,小芳以此私信为“遗嘱”起诉继母张阿姨,要求确认车辆所有权。而张阿姨则认为不存在合法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法院的判决结果明确了法律立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车辆属于李大叔的遗产,但争议焦点在于私信的法律性质。法院最终认定,该私信不符合任何法定遗嘱形式,因此不能作为遗嘱生效。在没有有效遗嘱的情况下,车辆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现任配偶张阿姨和女儿小芳共同继承。鉴于车辆不宜分割,判决车辆归张阿姨所有,同时由张阿姨向小芳支付车辆价值一半的折价补偿款。

对此,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李泽瑞律师表示,从实务角度看,此案清晰地展示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资格与其作为“遗嘱”的效力是两个截然不同的问题。法律明确认可电子数据的证据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将即时通信信息纳入电子数据范畴。在诉讼中,只要聊天记录能满足真实性(如有原始载体、经过公证)、合法性(取证手段合法)和关联性,法院就会采信其为证据,用以证明某些事实的存在。本案中,法院同样审查了私信内容的真实性,但这仅止于证明“李大叔曾表达过此意愿”这一事实。

然而,能证明事实存在的证据,并不等同于能直接创设或改变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李泽瑞强调,遗嘱因其涉及重大财产利益的处分,且是在当事人无法再开口澄清的情况下生效,法律为保障其确为遗嘱人真实、审慎的最终意愿,采取了“严格法定主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遗嘱仅有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和公证六种法定形式,每种都有极其严格的形式要件。例如,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打印遗嘱则需要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见证人在场全程见证并签名。

李泽瑞指出,网络沟通方式几乎无法满足这些严格要求。打字内容无法体现“亲笔书写”,缺乏亲笔签名,通常也没有注明准确的日期,更难以满足见证人要求。此外,社交软件账号可能被盗用、聊天记录易被删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的保障程度远低于法律为遗嘱所设定的形式门槛。因此,无论聊天内容中的财产安排表述得多么清晰明确,在现行法律下都无法跨越形式要件的鸿沟,不能成立为有效的遗嘱。

承办法官在此案后也提醒公众,网络聊天中的随意承诺不具备遗嘱的法律效力。若有明确的财产传承意愿,必须通过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来实现,可以选择自书、代书或公证等方式,并确保符合所有法定要件。李泽瑞同样建议,提前进行规范的遗产规划,不仅是尊重自身意愿的体现,更是避免亲人之间对簿公堂、维系家庭和睦最有效的方式。在数字时代,我们既要善于利用技术带来的便利,也需对法律的基本规则保持敬畏,方能确保自己的真实意愿在身后得以顺利实现。

编辑:谷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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