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1月15日消息(记者 费权)走在路上,可能撞见地上“躺”着的手机;外出就餐,或许会发现邻桌遗忘的设备——生活中,这样的“天降横财”并不少见。面对他人遗失的手机或者财物,你是选择拾金不昧物归原主,还是心存贪念据为己有?
答案,早已写在法律条文里。
近日,广东广州一失主不慎丢失手机,与捡到手机的女子电话沟通后,对方拒绝归还。民警找到该女子时,她正在网吧对手机进行刷机,面对民警,她竟理直气壮辩解:“这是捡的,不是偷的,我有权不还!”目前,该案在进一步处理中。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李泽瑞律师认为,该女子的行为已涉嫌违法。不少人可能会疑惑,明明是自己捡到的财物,怎么就不能归自己?律师表示,这需要厘清两个关键法律概念——拾得遗失物的义务,以及不当得利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也就是说,只要是他人丢失的财物,拾得人就负有法定返还义务,而非拥有“占有权”。同时还要承担妥善保管遗失物的责任。
“如果拾得手机后伴随刻意隐瞒、转移等主动行为,就涉嫌不当得利。”李泽瑞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和第九百八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一旦构成不当得利,失主有权请求拾得人返还手机及相关孳息;若拾得人是恶意占有,明知无合法依据仍拒不返还,即便手机出现损坏或价值减损,也需承担全额返还或折价赔偿责任。山东郯城就曾发生类似案例,何某捡到张某的手机后拒不归还,还通过刷机导致手机内价值不菲的商业配方等数据丢失。最终经法院调解,何某需赔偿张某2000元经济损失。
更严重的是,拾取他人遗失物拒不返还,情节严重的,可能会构成侵占罪。李泽瑞指出,这里的法律关键点在于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以及财物价值的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构成侵占罪。“侵占罪的核心在于‘合法持有、非法占有’,即一开始拾得是合法的,但之后以所有人自居,拒不交还,且符合数额标准,就可能触犯刑法。”这意味着,像广州案件中女子那样捡到手机后明确拒绝归还,若手机价值较大,其行为就可能从民事侵权升级为刑事犯罪。
除了侵占罪外,在特定场景下拾得遗失物拒不返还的,还有可能构成盗窃罪。今年3月底,太原市民王先生在早餐店就餐后,将手机遗落在餐桌上。拼桌的出租车司机张某发现后,悄悄用胳膊将手机扒拉到自己面前,压在自身手机下,随后一并塞入口袋离开。等王先生返回寻找时,手机已被关机。面对警方调查,张某仍一口咬定手机是“捡来的”,企图蒙混过关。
“此案与单纯捡到遗失物有所不同,”李泽瑞分析道,“王先生刚离开,但仍处于早餐店这个相对封闭、由店主代为保管的物理空间内,并未完全脱离失主的控制范围。张某在失主尚未远走、很可能返回寻找的现场,通过隐蔽手段将手机占为己有并立即离开,其行为已具备了盗窃的‘秘密窃取’特征,而非简单的‘拾得’。”最终,张某因盗窃被处以行政拘留。
李泽瑞还强调,捡到手机后若进行刷机、自用、破解密码转移财物等操作,会构成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一旦手机价值达到一定金额,或非法获取的财物数额较大,还可能面临更严重的刑事后果。此前就有典型案例,男子陈某捡到一部手机后,未选择归还,反而破解锁屏密码,伙同亲戚通过微信转账将失主数万元存款据为己有。最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拾金不昧是传统优良美德,更是不容推卸的法律义务。”李泽瑞提醒,不管是手机还是其他财物,捡到后最正确的做法是主动联系失主或交至公安机关,避免刷机、转移、倒卖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占有”的高风险行为。失主自愿支付的感谢费受法律保护,但强行索要则可能构成敲诈。不管是手机还是其它物品,任何他人遗失的财物都受法律保护,切莫因一时贪念,给自己招致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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