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南京3月27日消息(记者王锡斐)3月26日上午,南京海事法院对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非法采矿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南京海事法院院长花玉军担任审判长,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章润出庭履行职责。

庭审现场(央广网发 南京海事法院供图)

案件系一起在海上非法采砂并运输至江苏境内售卖的刑事案件。2023年12月29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南京海事法院正式受理该起由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的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海事刑事第一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被告人张某经人介绍与被告人李某认识,并向李某支付购买海砂的定金。同年3月,被告人李某在明知海砂系“无证”盗采所得,仍然组织吴某等船员,由吴某驾驶船舶前往指定海域,向采砂船支付购砂款后,由采砂船现场采挖并过驳海砂至李某船上,运输至江苏境内准备售卖给被告人张某,后被连云港海警局舰艇查获,并查扣船载海砂13803.560吨,价值34万余元。

庭审中,南京海事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当庭判决被告人李某、张某犯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十个月,并宣告缓刑。基于涉案海砂经鉴定价值为34万余元,而拍卖价款为46万余元,考虑到生态修复的需要,将海砂拍卖款中的溢价部分依法作为生态修复金,用于海洋生态环境修复。花玉军介绍,本案是南京海事法院受理的首起海事刑事案件,是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开展的海事审判“三合一”改革试点,具有特殊意义,不仅强化海事专门管辖职能,还更为顺畅促进程序衔接,更加有力凝聚工作合力,进一步筑牢惩治海上犯罪、保护海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法治屏障。

该案被告人虽不是非法采砂的直接实施者,但花玉军介绍,由于海砂开采的特殊性,上游采砂者不易抓获,对于仅抓获运输海砂者如何定性存在实践难题。2023年6月,两高与中国海警局共同出台依法打击海砂犯罪的座谈会纪要,明确了在非法采砂现场直接过驳、运输海砂者构成非法采砂的共同犯罪。本案即属于采砂者未到案而认定其他购买者、运输者构成非法采砂的情形。对非法购买、运输、销售海砂的行为也依法予以严惩,对于加大对非法收购、运输海砂行为的打击力度,打掉下游销售链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海砂是宝贵的海洋矿产资源。大量无序开采海砂,不仅造成矿产资源的流失,还影响海底生物群落和生态环境的稳定。参与旁听的江苏省政协委员、特约监督员江和龙认为,大量无序开采海砂,不仅将造成矿产资源的流失,还将使海岸失去保护,无法起到应有的防御作用,给整个海洋生态系统带来不可逆转的改变。同时,因为海砂含有盐分,将未经处理的海砂用于建筑业,还将影响建筑质量和安全。特别是江苏作为建筑大省,对砂子需求量大,犯罪分子往往将海砂销售到江苏境内,对非法采砂行为从严、从开采到销售全链条打击,是海洋环境保护的应有之义,对维护江苏建筑安全具有较好的示范效应。

编辑:王纪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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