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3月18日消息(记者 冯方)一则“储户存款被挪用”的消息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京市江宁支行推上风口浪尖。

据了解,储户李先生等三人的243万元存款,被南京市江宁邮政局岔路口支局原局长时岱宁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因时岱宁无履行赔付义务能力,在时岱宁被逮捕并判刑后,李先生等人起诉该支局所属邮政南京江宁分公司及该支局银行业务委托方邮储南京江宁支行寻求赔付,却多次被拒。

储户243万元存款遭挪用 邮政支局原局长被判刑

近日,央广网记者联系到了储户李先生的外甥徐先生。据徐先生讲述,2008年,为帮助时岱宁完成储蓄任务,李先生三人共将135万元交给时岱宁,分别使用3个身份证在岔路口邮政支局开办邮政储蓄存折,本金及利息每年继续存入,并在此后的10年间多次将钱款交给时岱宁存入。

“截止到2018年12月,3本存折连本带息余额共计243万多元,而当家里要用钱时,才发现钱取不出来了。我们报警后发现,除了第一笔存款信息是真实的,存折上其他存取记录都是假的。”徐先生对记者表示。

2020年1月,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时岱宁犯挪用资金罪,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5刑初84号《刑事判决书》显示,2008年1月至2018年3月间,时岱宁在中国邮政南京市江宁区分公司工作期间,制作假的存折交易流水,先后多次挪用客户李某、陈某某、胡某某存款共计人民币2430109元。2019年4月19日,时岱宁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认为,时岱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时岱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定:时岱宁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责令时岱宁退赔被害单位中国邮政南京市江宁区分公司人民币2430109元。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5刑初84号《刑事判决书》。受访者供图)

徐先生告诉记者,判决生效后,李先生等人曾致函邮政南京江宁分公司要求返还243万元存款,但遭到拒绝。随后,李先生等人将邮政南京江宁分公司和邮储南京江宁支行起诉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现在大家才讲邮储银行,但以前是叫邮政储蓄,中国邮政它有储蓄的功能在里面。邮储南京江宁支行是承接原邮政局吸储业务的主体。”徐先生说道。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5民初11031号《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审理认定,邮政南京江宁分公司原名为南京市江宁邮政局,自2005年11月起至2011年11月止,时岱宁在南京市江宁邮政局担任岔路口支局支局长职务,自2013年6月起担任邮务局局长职务。

法院认为,本案中,李某等人的存折上均加盖有“南京江宁岔路口邮政储蓄”的印章,时岱宁原系岔路口支局局长,李某等人有理由相信时岱宁系履行职务行为,其与邮政南京江宁分公司之间构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李先生在南京市江宁邮政局岔路口支局开办的邮政储蓄存折。受访者供图)

根据84号刑事判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认定李某等人交给时岱宁的款项系在邮政江宁分公司的存款,李某等人有权要求邮政南京江宁分公司向其返还存款及利息。时岱宁作为邮政南京江宁分公司工作人员,以邮政南京江宁分公司名义对外收取储蓄存款,将取得的财物占有己有构成挪用资金罪,除依法追究时岱宁的刑事责任外,邮政南京江宁分公司对时岱宁因签订、履行上述储蓄存款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指出,储蓄机构应当保证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违反规定拒绝支付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

邮政支局受委托开展部分银行业务 邮储支行是否需承担连带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在11031号民事判决中,法院只判定了时岱宁的刑事责任和邮政南京江宁分公司的民事责任。而李先生等人认为,邮储南京江宁支行也应该承担责任。

公开资料显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是中国邮政集团控股子公司。2007年3月,在改革原邮政储蓄管理体制基础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挂牌成立。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22年12月的一份开庭笔录信息显示,邮政南京江宁分公司和邮储南京江宁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承认,邮政南京江宁分公司受邮储南京江宁支行委托处理部分银行业务,主要包括个人存储贷款业务。但该代理人认为,邮储南京江宁支行与本案无关,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庭前笔录。受访者供图)

针对邮政南京江宁分公司与邮储南京江宁支行之间的历史沿革,记者于3月18日上午致电邮政南京江宁分公司负责人张磊,张磊表示相关情况他不清楚,跟他没关系。对于243万元存款事件,张磊同样表示,跟他没有关系,不清楚相关情况。

另外,记者此前曾致电邮储南京江宁支行采访,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将把记者联系方式上报给办公室,由办公室工作人员联系记者,但截至发稿无该支行办公室工作人员联系记者。记者也多次拨打了该支行负责人电话,均未接通。

对于部分邮政支局受邮储银行委托开展个人存款业务的情况,一位金融领域资深人士对记者表示:“钱肯定是存在邮储银行的,因为只有邮储银行才能接收公众存款,体制改革之前邮政可以办理储蓄业务,现在邮储银行成立后,全部交由邮储银行来办理。”

上述人士进一步指出:“邮储银行理论上有4万家左右网点,但大部分是代理网点,这些网点是有证的,可以办理金融业务,但这是受邮储银行的委托,可以说钱都是存在邮储银行的。从法律关系上讲,应该由邮储银行来承担(责任)。”

另外,在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22)苏0115民初7256庭审笔录中,邮政南京江宁分公司和邮储南京江宁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答辩称,原告在处理自身存款过程中,也没有尽到审慎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过错。在此种情况下,应当由原告本人以及时岱宁去承担原告的损失。

一位资深律师对记者表示,对于此类存款事件,首先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其次银行方面应当提升合规、业务审核的严谨程度,储户也应该注意把自己的存款信息、账户密码等加以妥善保管。

此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1民终14878号《民事裁定书》显示,南京市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撤销了(2020)苏0115民初11031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重审。

“退回以后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两次庭前会议、两次调解、两次合议庭,最后一次的合议庭是在今年1月17日。目前为止合议庭认为原来的民事跟刑事判决都没有错,后续就看判决书怎么出了。”徐先生表示。

编辑:于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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